新華網福州1月5日專電(記者鄭良)廈門市中級法院日前對廈門金海花園業主委員會訴廈門金嵩房地產開發公司地下人防工程產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業主和開發商對人防工程都無權主張所有權,但使用、收益權歸開發商。 金海花園小區系金嵩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該小區中心花園下設地下一層、二層停車場。在這幾年私家車暴增的情況下,金海花園地面停車非常緊張,而地下兩層停車庫卻是空空如也。業委會稱,地下車庫都被開發商鎖着,不讓業主們使用。於是,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把地下車庫移交給業委會。 經法庭調查,該“地下停車場”的性質爲“平戰兩用”的人防工程,由廈門金嵩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資建設,但該公司從市政府合法取得金海花園用地土地使用權時所交納的土地使用轉讓金並不包括地下室部分。同時,金海花園業主也未支付該“地下停車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該項目是單獨立項、單獨審批、單獨規劃、單獨設計、單獨報建以及單獨投資的,並未包含在金海花園小區商品房開發範圍。 廈門中院終審認爲,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未對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屬及登記作出規定,因此,訟爭雙方當事人對人防工程的所有權均無權主張權利。由於本案訟爭的人防工程“地下停車場”由金嵩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資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相關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因此,開發商依法享有訟爭的人防工程“地下停車場”的管理和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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