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來,隨着證券市場回暖,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證券經營行爲(以下簡稱“非法證券活動”)重新擡頭,天津市也出現了多起中介機構和個人非法代理買賣外地未上市公司股票(股權證)的案件。
在天津市政府的領導下,天津市證監、公安、工商等部門,聯合查處了以美中融投資顧問公司天津分公司爲代表的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權等非法經營證券活動9起,其中公安部門立案偵查7起,案值約900萬元,有力打擊了從事非法證券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爲。與此同時,天津市堅持打防並舉,開展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宣傳和對投資者的警示教育,初步遏制了非法證券活動的蔓延。
一、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案例介紹
(一)美中融投資顧問(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案件
該公司2006年4月份成立。當月即有羣衆舉報,稱該公司代理銷售西安某汽車產業股份公司股權證。2006年5月9日市公安局經偵總隊迅速行動,與證監局、市工商局以及和平分局,對該公司進行突擊檢查。2007年1月31日,和平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罰款2萬元;天津分公司負責人代某、北京總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分別被判處5個月、6個月拘役,判處罰金1萬元;公安機關凍結的120餘萬元予以追繳,發還受害人。
(二)天津某投資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非法經營案件
該公司2006年6月份成立,8月份有羣衆舉報,稱該公司代理銷售陝西2家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證。在暗訪調查後,9月8日證券監管部門會同市工商局工商和平分局聯合行動。經查,該公司銷售陝西2家未上市公司股權證14.8萬股,金額63.17萬元。該公司已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犯罪行爲,9月26日,此案被移送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公司負責人武某已被批捕,另一名責任人正在抓捕過程中。
(三)天津某產權諮詢公司非法經營案
該公司2006年5月份成立,同年9月初證券監管部門接到羣衆舉報,稱該公司代理銷售哈爾濱某高新技術股份公司股權證。9月21日上午,天津證監局會同工商河西分局進行聯合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代理銷售哈爾濱某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權證20餘萬股,每股約3.8元,涉案金額80餘萬元,已涉嫌刑事犯罪。2007年3月5日,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主要責任人田某一審被判2年有期徒刑,緩期執行,並被處以60萬元罰金。
(四)天津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非法經營案件
該公司2004年成立,法人代表周某。去年8月份接到羣衆舉報後,天津證監局對該公司進行暗訪調查,發現該公司已經註銷,人去樓空,以後又陸續接到與該公司有關的情況舉報。去年9月,該公司被公安河西分局經偵支隊立案偵查。初步發現,該公司代理銷售了陝西2家未上市股份公司、四川2家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證,涉案金額400餘萬元。目前,該案正在偵辦過程中。
(五)天津市大港區某電腦配件經營部非法經營證券案件
2002年,大港區某電腦經營部代理銷售四川1家、陝西1家未上市公司股票,大約涉及10餘人,案值30多萬元。市公安局大港分局經偵支隊接羣衆報案後,立案偵查。經證券監管部門認定,上述電腦配件經營部代理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爲,是非法證券活動,涉嫌違法犯罪。該案已經批捕1人。
(六)天津某投資擔保公司非法經營案件
2007年3月中旬,天津證監局接到舉報,反映該公司銷售未上市重慶某藥業股份公司的股票。3月27日上午10點,天津證監局與工商部門對該公司進行了聯合檢查,發現該公司推銷了重慶某藥業公司股權證7萬餘股,每股約4.8元,金額33萬餘元。公安部門接報後迅速介入,將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共5人帶回公安局問話,迅速受理立案,並刑拘了公司總經理葛某。
二、非法證券活動的特點
1、社會危害大。非法證券活動擴展速度快,如不能被及時發現、查處,社會公衆一旦發現上當受騙,極易形成涉衆型案件,危害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2、欺騙性強。非法發行股票的公司或代理銷售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或股權證)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一般都大肆吹噓其公司實力強、成長性好,謊稱股票發行得到批准,股票即將在美國等海外市場上市,鼓吹上市後購買者可獲取幾倍、十幾倍的收益。一些不法中介機構以投資諮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外國資本公司駐華代表處等面目,以證券投資或證券投資諮詢爲名,以海外上市後獲得高額回報爲誘餌,詐騙羣衆錢財,欺騙性極強。
3、手段隱蔽。去年以來,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形成了全國性聲勢,爲了規避執法部門、司法部門的打擊,從事非法證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手段更加隱蔽。不公開作廣告、也不在網上發佈銷售股票的信息,通過類似傳銷的方式,打電話向親戚、朋友、熟人推銷所謂“原始股”或即將海外上市的股票,一般不接待陌生人。
4、查處難度大。天津市相關部門對非法證券活動,堅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但查處難度很大。由於一些受害人不願舉報或配合執法部門的調查,加之不法中介機構手段隱蔽、流動性強等原因,增加了有關執法部門的查處難度。
三、對投資者的幾點忠告
1、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報經證監會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覈准,未經依法覈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國務院批准的其它交易場所轉讓。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投資者參與非法證券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權益得不到保障。1998年國務院發佈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3、投資者進行證券投資,應投資買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品種。現階段,我國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是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投資股票、基金等證券,應選擇上述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掛牌品種。
4、投資者買賣股票等證券應委託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及其所屬證券營業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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