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最關鍵的罪證——屍首未找到,佛山市中院一審作出無罪宣判,市檢察院以“過失殺人罪”提出抗訴,昨日中院再次開庭審理此迷案。 2006年12月15日本報佛山新聞頭版頭條報道了順德一起殺夫毀屍案,當時雖然被告人承認了“與丈夫因家庭瑣事發生爭鬥,在誤傷丈夫後估計其已死亡,於是進行“分屍、焚屍、溶屍、拋屍”,但是由於法院未找到其夫屍體無法證實被害人死亡,並且被告供述的事實與現場勘查、證人證言相矛盾,無其他證據佐證,被告當時被判無罪。對於一審判決結果,佛山市中級人民檢察院認爲被告所供述的事實基本清楚、基本證據完善,一審的判決存在錯誤,依法改以“過失殺人罪”向法院提出抗訴,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昨日上午,這樁駭人聽聞的“殺夫”迷案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回放 案件 事情發生在2005年的8月1日凌晨5時許。根據檢察院的指控,被告人岑某在順德的家中,與夜歸的丈夫樑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其間,岑推開樑致使樑倒地昏迷。當日早上7時許,岑用菜刀將樑砍死後分屍,並將屍體放入膠桶內,並隨即清理了現場血跡。隨後,岑將其丈夫的屍體及作案工具等拋棄後逃匿。 被告人岑某供稱,8月1日凌晨4時許,樑某酒醉回家,兩人發生爭執並打鬥。樑某當時騎在她身上,並用雙肘卡她的脖子,喘不過氣來的她就用雙手將樑推開,並用雙腳蹬樑。樑被蹬倒地上時頭部正好撞在牀尾沙發的木扶手上,呻吟了幾聲就不動了。後岑某搖着丈夫的身體,見樑沒有反應,估計其已死亡,因此便進行了用菜刀分屍、用木炭焚屍、用硫酸溶屍、用膠桶拋屍的過程。隨後,岑某以處理生意上的事情爲藉口,前往上海、香港、中山等地,直至被警方逮捕。 公訴機關: 供述與證據證人矛盾可解釋 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樑某在失蹤前在其夫婦倆住宅臥室內流過血,因爲目前樑某的屍骨仍沒找到,無證據證實樑已死亡。雖然岑供認其過失致樑死亡且分屍、焚屍、拋屍,但她供述的犯罪事實與現場勘查、證人證言相矛盾,並且公訴機關指控岑故意殺人只有岑某本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岑某實施了故意殺害丈夫的犯罪行爲。因此,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故意殺人的罪名不能成立,並一審宣判岑某無罪。 昨日開庭時,公訴機關提出抗訴理由時表示,被告人所作的供述事實清楚,證據基本完善,一審判決時完全忽略了被告人所作的供述的重要性,機械地理解有關法律的規定。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的供述細節和證據以及證人的證言相吻合,供述的犯罪事實與證人證言相的矛盾皆可以得到解釋。 例如一審時被告稱,被害人頭部撞在沙發的木扶手致死,後經證實,案發時房間內的沙發皆爲皮質,不存在木扶手,但岑某現改稱其丈夫爲頭部撞地上致死,因此這一證據的矛盾可以合理的解釋。 其次,岑和樑的兒子則證言,早上在父母房間洗漱的時候還見到父親躺在牀上。據調查,孩子通常是在四樓的房間洗漱,而不是在其父母房間內,再者岑某不可能在殺害丈夫後,還讓自己的孩子進入房間。 庭審聚焦: 關鍵罪證屍首仍未找到 昨日的庭審上,作爲最關鍵證據的被害人樑某的屍首仍然下落不明,原告和被告雙方都沒有提出新的證據。被告人岑某稱,自己對檢察機關所提出的抗訴沒有意見,並承認自己之前所作的供述完全屬實。在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問的環節,公訴機關問道:“摔倒在地板的時候,聲音如果不大的話,爲什麼會吵醒住在隔壁工人房的保姆和住在樓上的家人?”“當時被害人樑某躺在地上的時候,爲何你不呼叫其他親人將其送院進行急救?” 審判員當庭也提出疑問,第一,案發現場牀的高度爲80釐米左右,長約爲2米,當時體重僅有110多斤的岑某手推腳踹,能否把身高168釐米,重130多斤的丈夫樑某一下蹬出兩米多的距離,致使其死亡。其二,在案發現場的天花板上發現噴霧狀的血跡,如果是死了之後再進行分屍,死人的血能否噴到天花板的高度。其三,拋屍地點的河面所處的位置並不偏僻,河面上有不少貨船來往,夏天的時候還有人在游泳,分屍所用的是膠桶,必然是會浮在河面上引起人們注意,爲何會選擇這樣一個拋屍地點?對於公訴機關和審判員提出的問題,岑某多以“記不清楚”或“不知道”回答。審判員迴應稱,這樣的回答不能令人信服。 解釋: 爲何以“過失殺人罪”起訴 在一審過程中,公訴機關以被告犯下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出訴訟,但在此次審理過程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改以“過失殺人罪”向法院提起抗訴。 對此,公訴機關在庭上解釋,儘管多方證明被告人與死者之間的日常關係可能較差,但夫妻雙方畢竟共同生活的時間有10多年,並育有兒女,案發當晚,夫妻倆還曾一起看過演唱會,在丈夫在外喝酒未歸的時候,妻子岑某還曾打過電話給丈夫,讓其早點回家,並囑咐他喝了酒之後不要開車,此外,被告所作的關於爭執起因的辯解較爲可信,致使丈夫死亡的原因有可能是出於自身本能的條件反射,疏忽估計自己的行爲所導致的後果,因此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改以“過失殺人罪”對其進行起訴,請求法院判處岑某5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據悉,本案將擇日宣判,本報將繼續對案件的宣判情況進行跟蹤報道。(記者王鵬陳昕宇)(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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