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選會”今天表示,12日是“立委”選舉及“公投”投票日,投票日當天不能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法可處新臺幣五十萬至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制止不聽者,還可按次連續處罰。“中選會”呼籲政黨及任何人不要以身試法。 據“中央社”報道,臺“中選會”表示,依新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臺“中選會”指出,以往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須經制止不聽程序,纔可以處罰”,且罰度爲新臺幣一萬元至十萬元,但依新修正的“選罷法”規定,不但不須經制止不聽程序,只要違法就可處罰,而且罰度更大幅提高;經制止不聽者,還可按次連續處罰。 臺“中選會祕書長”鄧天佑表示,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包括政治人物在投票日當天接受媒體訪問的內容,若有助選、競選嫌疑,當地縣市選委會都可依法辦理;還有候選人過去會利用報紙夾宣傳品,在投票日發到選民家中,新修正的“選罷法”也禁止這種行爲。 另外,針對投票日手機短信拉票的行爲,鄧天佑說,“只要可以認定,就可以開罰”,所謂的“認定”,就是確實有人爲特定候選人、政黨拉票,以短信爲例,就是須有短信內容並查到發短信的人;如果有人能提出確實證據指某人在投票當日打電話爲特定候選人、政黨拉票,拉票的人就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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