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1日電 臺灣一名兩歲女童被十六歲的叔叔性侵。女童父親二審撤回告訴,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但檢察官認爲,被害人僅兩歲,無力抗拒性侵。臺“最高法院”同意檢方見解,發回重審。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檢察官表示,立法“寬宏大量”的主因,在適用對象是懵懂無知少年男女,兩情相悅下偷嚐禁果。女童年僅兩歲,還包着尿布,根本不瞭解什麼是性交,也無力拒絕,完全“沒有選擇權”,判決公訴不受理,對性侵幼童者無疑大開後門。 涉嫌性侵侄女的叔叔現年21歲,五年前,他在臺中縣住處性侵還包着尿布的兩歲侄女。被害女童父親下班,要爲女兒換尿布,發現沾有血跡,帶到醫院驗傷發現處女膜破裂,提起告訴。 檢察官認爲叔叔性侵親侄女,罔顧人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一審法官認爲,叔叔性侵侄女時,並未使用暴力,更改起訴法條,改以同法“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爲性交者”罪判決,因叔叔案發僅十六歲,得減輕其刑,判刑四年。 叔叔不服上訴,女童父親因手足情,以弟弟犯案時未滿十八歲,當庭向法官說“我不要告了”,二審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 臺“最高法院“審理認爲,叔叔性侵幼女,依常理,應已違反被害人意願;只要行爲人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即屬所謂“其它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爲性交者”,二審判決公訴不受理草率,判決發回臺中“高分院”重審。 (本文來源:中新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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