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準確、全面貫徹《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建立權責明確、監督有效、配合密切的城市管理工作機制,市政府就進一步明確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和工作銜接的有關事項日前下發通知。
建築物、構築物和道路、橋樑、管線、城市雕塑以及其他各類工程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和建築物外立面改變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含臨時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爲,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查處;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但未按許可內容實施建設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對違法佔用土地進行建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對利用機動車、非機動車等活動或固定設施佔用道路進行非法經營活動(不含客運、貨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含廢棄機動車、廢棄非機動車)依法採取暫扣措施。凡佔用道路無照經營或未在指定地點、未按准許時間經營並影響市容的違法行爲,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查處;利用住宅門、窗、庭院進行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對未經許可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尺寸的,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任何部門不得對未經許可的佔地、佔道行爲收取費用。因違規收費形成佔道事實的,由收費部門負責清除和恢復原狀,並退還已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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