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案的法治標本意義
許霆案已經成爲一個影響重大的公共事件。作爲一個案情並不複雜的刑事案件,何以引起如此廣泛的關注?
近十年來,中國司法體系發生了一系列的制度變革,司法的面目也出現了很多變化。但是,與公衆對司法日益提高的期待相比,中國司法改革的步伐仍嫌過於遲緩。其結果就是司法制度潛藏的一些深層問題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個案中就會爆發出來,成爲人們街談巷議的對象。許霆案就是一個濃縮了司法積年弊端的典型樣本。
許霆案的原審判決書簡單地套用“盜竊金融機構”的刑法條文,並根據“盜竊金融機構超過十萬元的,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司法解釋,就做出了這種引起廣泛爭議的判決。這一判決既沒有解釋ATM機究竟爲何屬於“金融機構”,許霆“合法”地操縱ATM機的行爲爲何屬於“盜竊”,也沒有將ATM機出現故障、銀行存在嚴重過錯、許霆逃亡途中曾有歸還錢款的舉動等作爲量刑的情節。判決書對裁判理由的不予置評,很容易令人產生“武斷”、“非理性”甚至“不公正”的印象。正如很多人士早已指出的那樣,法院的刑事判決缺乏必要的說理性,普遍重視證據的列舉,忽略了對法律適用問題的理論解釋,尤其是對於辯護方的意見,更是充滿了輕視和不屑,通常在不予置評的情況下就拒絕予以採納。一份在邏輯推理上令人疑竇叢生的判決書,肯定無法取得人們的尊重和信任。
與判決書拒不說理同樣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法院的量刑程序沒有保持最起碼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缺乏必要的訴訟參與。量刑問題通常很難在法庭上得到充分的討論,而往往成爲法官通過“辦公室作業”來自行加以決定的事項。根據報道,鑑於許霆案在事實認定上不存在明顯的爭議,原審法院只進行了一個多小時的法庭審理。在這短短的時間裏,法官們不可能對本案的全部法定和酌定情節展開充分的調查,控辯雙方也無法對量刑基準、從輕情節、從重情節、人格狀況、再犯可能、行爲給受害方造成的後果等進行全面的辯論。一句話,法官們在沒有進行任何量刑聽證、調查評估和聽取雙方意見的情況下,就斷然選擇了自由刑的最高幅度。這種近乎草率的裁判方式,決定了刑事法官在量刑方面擁有幾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
刑事司法還存在着法官“機械適用法律”的問題。長期以來,由於法官素質普遍不高,司法決策採取行政審批的制度模式,法官在裁判中的個性受到壓抑。當年孟德斯鳩所形容的“自動售貨機”式的法官形象,就是今天中國法官的鮮明寫照。無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還是裁判結果中,法官們似乎不得不充當法律條文的“奴隸”。遇有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法官們一般是不敢“越雷池半步”。不僅如此,目前的司法管理方式也明顯限制了法官們的創造性。上級法院動輒以“發回重審率”、“改判率”、“上訴率”、“結案率”、“調解率”等量化指標對下級法官進行績效考覈,對於未達標的法官可以採取輕則扣除獎金重則取消評優資格的懲罰措施。隨着社會轉型的加快和犯罪率的居高不下,法院受理的案件量持續增加,法官的辦案負荷也有增無減。據調查,廣東某中級法院刑庭的一名法官,一年受理的全部案件竟然達到300件!這意味着法官平均一天要審結一件案件。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辦案几乎成爲一種“流水作業”的流程,法官也成爲這種行政化管理模式下的馴服機器。在許霆案中,法官遵照“盜竊金融機構超過10萬元的,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規定,作出這份引起爭議的判決,其實就是機械司法下“流水作業”的產物。
社會公衆對許霆案的強烈關注,各界對於法院判決的質疑,還有着深刻的社會原因。可以想象一下,一個被認定貪污、受賄10萬元的官員,是斷然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事實上,中國法院對於涉嫌經濟犯罪的權貴階層,在量刑上已經出現了超輕刑化發展的趨勢。面對這一現實,一個即使沒有太多想象力的人也會提出疑問:權貴階層與社會底層真的受到同等對待了嗎?
目前,此案已發回重審。這至少顯示出,廣東高院對於下級法院認定許霆犯有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的判決結果,並沒有給予認可。或許,面對公衆的普遍關注和法律界的激烈爭論,廣州中院正面臨着前所未有的壓力。儘管如此,我們仍然期待該法院遵從法律人的理性、經驗和良心,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對本案作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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