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ATM成了考驗中國司法的一部重要機器
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1月16日上午,許霆案辯護律師吳義春正式接到廣東省高院“發回重審”裁定書,裁定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爲由將許霆案發回廣州中院重新審理。
這場跨年度的審判已成爲一場全民參與的公衆事件。銀行、法院、無期徒刑、無罪等關鍵詞勾起公衆無限的熱議,許多法學專家和普通公民在他們的博客中寫下看法。“許霆案將如何塑造中國法律,我們拭目以待。”有人這樣說。
15日晚,許霆父親許彩亮再次從山西襄汾縣趕往廣州,他聽說了“發回重審”的非正式消息,“過來看看吧。”迎接他的,除了兒子未卜的前途,還有各路新聞媒體。
去年4月21日,許霆在廣州商業銀行一臺ATM自動取款機上準備取100元時,錯誤地多按了一個零。結果這臺被網友稱爲“史上最牛ATM”吐出了1000元。
據報道,逃逸途中許霆曾與銀行聯繫,但被對方“報案”、”自首”等字眼嚇住了。後來廣州中院的一審判決書這樣定義他的行爲:利用銀行系統升級出錯之機,惡意取款,得手後攜款潛逃,贓款被花用光。
法院一審判決許“盜竊罪”,但未對量刑“無期徒刑”做出具體解釋。按照我國刑法和1998年頒佈的最高院司法解釋,許霆有多重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盜竊、盜竊金融機構。
這份判決書被指多處“製作粗糙”:銀行卡號與銀行流水賬不一致,全文使用模糊數字“170多元”。“抓獲經過”的法律文書製作非常簡單,連訊問人、記錄人、訊問地點、時間、涉案經過都很簡略。
許霆當庭表示上訴,律師回憶,“他說判太重了”。隨後爆發的輿論潮也集中在量刑上,對事實並無爭議。這使得發回重審的裁定引發了法律懸疑。
“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一般有兩個原因,一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二是嚴重違反程序。如果只是定性、量刑上有問題,二審法院一般是直接改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說。
“從公開報道來看,此案既不存在事實不清的問題,程序更無爭議,廣州高院顯然不願接手這個燙手的山芋。”一直關注此案的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表示。
據悉,最高院對此案也表示高度關注。一些接受記者採訪的法學專家認爲此案定性可能不會變動,但在量刑上或會從輕。
公共事件
去年12月許霆案一審判決後產生的輿論浪潮超乎想象。至今,“許霆”加“ATM”關鍵詞在google上的查詢結果超越了“周正龍”。
“老百姓對法官量刑的看法,在這個案子裏爆發出來了。大家心裏都有一杆秤,一個貪官貪17萬不會這樣判,對許霆確實量刑過重。”一位法學者認爲,對弱勢羣體和權貴階層的量刑不均衡,是熱議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另一位法律人許志永眼裏,另一個原因是公衆對銀行服務已積怨頗深。“銀行一向強勢,許霆只是一個個體,很容易引起社會同情。”
許談到另一個社會背景:“這背後反映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刑事案件的‘冤案’比較多。我指的是法官不敢突破規則,只能按照條條框框判案。”
許霆案也成爲學界持續研討的對象。12月23日,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舉辦“法律思維和法律方法”研討會,前往的媒體對中途增設的許霆案討論環節進行了詳細報道,甚至在前一天就對“小會”進行了預報。
賀衛方認爲法院在推理、適用法律的解釋方面做得很不足。北京大學教授張谷通過嚴密推理,認爲許霆盜竊罪成立,但在量刑上過重。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徐松林認爲此案民法應該優先考慮。清華大學教授許章潤認爲銀行不應隨便動用公權力,他說,“銀行沒有把顧客作爲上帝來看待……應該向公衆道歉。”這句話贏得了滿堂掌聲。
會前,記者郭國鬆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廣州高院送交了一份公民建議書,請求“糾正一審法院對本案被告人量刑過重的問題”,“大膽探索創新,力爭將這起性質特殊的案件辦成經典案例。”
與之呼應的是,去年12月底,廣東一律師向全國人大寄去一份建議書,建議通過法律解釋,對利用ATM機自身錯誤惡意取款的行爲明確定性。
緊接着,今年1月8日,又有北京8名律師向全國人大和最高院遞交了一份公民建議書,認爲“許霆案”適用的法律依據量刑幅度太僵硬,出現了刑罰斷檔現象,造成了適用刑罰上的不銜接。這些法律條文距今已有10年,不符合社會實際。
隨着媒體報道深入,各地一些類似案件也浮出水面。“許霆案”引發的討論,已遠遠超過案情本身。一些接受記者採訪的法學專家認爲,這正是此案的意義所在。
許志永認爲目前法官特別是刑事法官缺乏一種忠於良知的自信。他舉了美國一個小案例。一個偷東西的小女孩在簡易法庭上等待判決,在女孩認罪後,律師希望法官能只判5個月監禁。“最後法官大筆一揮:3個月。”
“我希望發回重審後法官能忠於良知和法律判決。”許志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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