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去世後,公公將兒媳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搬離其所有的房屋。法院查明,兒媳婚後一直住在訴爭房屋且公公曾書面允諾兒子兒媳對該房有居住權。爲此,法院駁回了公公要求兒媳騰房的訴求。同時認爲,兒媳的父母擅自入住訴爭房,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判決二人搬離訴爭房。
本市女青年白某於2002年1月與原告郭某之子結婚,婚後,夫妻二人一直在郭某所有的位於河東區的一套單元房內居住。2004年,郭某曾書寫承諾書一份,允諾白某與其子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同年11月,白某將其戶籍遷入該房屋處。2006年6月5日,郭某之子因故身亡。此後,白某父母爲便於照顧、安慰女兒,將自己位於南開區的房屋出賣,並於2007年4月搬入白某住處居住。爲此,郭某以上述房屋系其所有爲由,將白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搬出該房屋。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法院認爲,本案被告白某系原告郭某兒媳,並經郭某允許在訴爭房屋內居住,且郭某也曾出具書面材料,允諾兒子與兒媳白某在訴爭房屋內有居住權,並同意白某將戶籍遷入該房屋處。由此,白某享有在訴爭房屋內居住的權利,在白某不具備其他居住條件的情況下,不宜變更現居住條件。故對郭某要求白某騰房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白某父母將其居住的南開區住房變賣搬至訴爭房屋內與白某同住,考慮家庭關係及住房性質的特殊性,白某父母應與房屋所有人協商並說明情況,避免形成矛盾。基於訴爭房屋所有權關係,雖白某現享有居住權利,但其父母若想取得訴爭之房的居住權利,仍應經房屋所有權人許可,未經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入住,顯然侵犯了郭某的合法權益。因此,郭某要求白某父母自訴爭房屋內搬離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律師說法
與大多數房屋糾紛不同,本案當事人爭議的並非所有權,而是居住權。結合該問題,本市金久煦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淑臣介紹說,本案郭某對訴爭房屋雖然具有所有權,但根據我國有關物權的法律規定,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居住即是房屋使用權的具體體現。郭某允許其子住在該房屋,是基於血親關係;允許白某住在該房屋,是基於姻親關係。雖然郭某的兒子去世,但在白某他處無住房的情況下,仍以在該房屋居住爲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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