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3時,許霆案辯護代理律師吳義春和《廣州日報》記者李鋼一起參與《廣州日報》網站的訪談,講述許霆案的最新進展。據透露,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學軍將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瞭解一下本案中銀行內部是否有失職瀆職的行爲。吳義春明確向記者表示,在重審階段,自己仍然將繼續作無罪辯護,堅持認爲許霆沒有犯盜竊罪以及侵佔罪,而只是不當得利。
網友:爭議忽視了銀行
很多人將爭議焦點放在許霆是否有罪上,卻忽視了銀行。有網友評論,許霆在ATM上取款是否屬於盜竊?ATM是銀行內部爲了減少費用開支而取代工作人員的智能機器,銀行有責任和義務爲客戶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務,銀行讓ATM“獨自營業”,說明銀行對ATM的安全性是自信的,並和客戶簽訂了銀行卡使用協議。但是在許霆案中,銀行沒有發現ATM故障,導致許霆按照協議持卡交易時出錯。這種錯誤有可能吞掉或少付客戶的錢,甚至是向客戶付出假幣,也有可能是多付客戶錢。如果多取了錢就視爲盜竊,那麼ATM吞卡或少付了錢客戶能否起訴銀行搶劫呢?吳義春介紹,他們接觸了很多的案件,一般的情況下,ATM的管理當天晚上出了問題,第二天就可以發現了,但銀行卡里原本只有170多元的許霆,在2006年4月21日通過ATM機取款171次後,一共取出了17.5萬元,直到24日,銀行才發現ATM機異常。
辯護律師:需綜合考慮
李鋼昨天透露,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學軍“將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瞭解一下銀行內部是否有失職瀆職的行爲,這樣就體現法律的公平性”。
吳義春說,“檢察系統對此事也是很關注的,從各個方面與我們有所接觸,也想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不管是銀行的問題還是其他方面都要綜合地考慮,畢竟案件是公訴的。”
吳義春說,發回重審後,在沒有進一步掌握材料的前提下,還是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則,就是盜竊罪、盜竊金融機構罪或者是侵佔,還有信用卡詐騙等幾個罪,包括前天江蘇一位律師提出金融憑證詐騙,放在一起對比,都是類似於或者是比較相同的,不能完全吻合的情況下,新《刑法》沒有說得很具體,這種情況下,寧縱毋枉,還是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則。
吳義春表示,法官按照盜竊罪處理“沒有問題”,法官的理解是對的,法官判決後跟許霆說:“你也沒有其他的情節,我也只能這樣判。”
“許霆是在特定的情況下產生的特定的行爲,當時的心態是不是主觀故意,這決定是否構成盜竊罪的要素。當時的心態是兩可之間,拿也可以的,不拿也可以。”吳義春說。
他相信,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會綜合地考慮法制環境或各方面因素,做出比較合適的判決,“我們相信法院會做出公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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