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案發前在廣州拍攝的照片
對於備受關注的“許霆案”,昨日,廣東省高院院長呂伯濤在列席省兩會廣州代表團小組討論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呂伯濤說,這個案子要看到它的特殊性,省高院發回重審就是爲了讓大家更慎重地來研究這個問題,讓這個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理解一審法院有難處
在接受記者採訪的時候,呂伯濤首先申明法院院長的權力和政府首長的權力是不同的,不能表態說這個案件要輕判還是要重判,所有的案件在一審的時候,二審法院是不能干預的,要是干預了就等於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
呂伯濤說,許霆案反映了我們國家迅速發展時期,社會的迅速變化必然影響到各個方面。案件也會出現各種各樣新的類型,有新的問題出現。而新的一個問題在處理的時候,大家都充分地發表意見是有好處的。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只能從已經發生過的事情上來預防,很難預見沒有發生的事情,這就給司法提出各種各樣的難題。
“所以我很理解一審法院在處理這個問題的難處”,呂伯濤說,這個案子確實有很多的特殊性。
三個特殊性需要研究
首先,許霆的行爲算不算盜竊金融機構?大家可以討論。因爲過去盜竊銀行機構就是撬開銀行的門,進去盜竊,但現在是櫃員機,在法律裏或在司法解釋裏都沒有具體規定。作爲銀行來說,要是說櫃員機不算銀行機構的話,那銀行肯定不幹。但是這個櫃員機和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有沒區別呢?肯定有區別。而且許霆不是撬開櫃員機來盜竊,這個就要區別出來,到底該怎麼看待?
在這個問題上,起碼就有三種看法,第一種是櫃員機算金融機構,第二種是不算金融機構,第三種是算金融機構,但是和一般的金融機構不同。而一審法院法官是把它作爲金融機構來看,那麼只能判無期以上。這是法律規定,我們不能因此來指責法官,這是不合適的。
第二,許霆的行爲方式也很特殊。盜竊就是未經人家同意拿了人家東西,同意了再拿就不算盜竊了。在這個案件中,假如櫃員機沒有出錯,那麼他就偷不了。但許霆不對在什麼地方呢?就是櫃員機出錯了,他連續多次取款。所以這個案子有它的特殊性,起碼這些問題我們都要考慮。大家不要感情用事,而是要冷靜地來討論。
第三,就是法官要尋找最適用的法律條款。有人說這個案子適用於銀行卡詐騙,但這是不是合適呢?如果不是,那麼又是哪一條合適呢?這些都是要大家來討論的。“而高院發回重審,就是爲了大家更慎重地來研究這個問題。”
“許霆的行爲算不算盜竊金融機構?要說櫃員機不算銀行機構,那銀行肯定不幹。但這個櫃員機和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有沒區別呢?肯定有區別。而且許霆不是撬開櫃員機來盜竊,這個就要區別出來,到底該怎麼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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