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協副會長建議修改刑法
針對“許霆案”提出提案建議“數額特別巨大”條款從“3萬~10萬以上”提至“20萬元以上”
“許霆案”引起了正在參加廣東省兩會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關注。對許霆的處罰輿論普遍認爲情理上說不通,但法律上的爭議焦點則集中在許霆是否構成盜竊罪,ATM機是否是金融機構,以及量刑是否過重等等。
廣東省政協委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認爲,把盜竊金融機構“3萬~10萬元以上”就定性爲“數額特別巨大”,判處無期徒刑,不符合廣東經濟快速發展的現狀,他將向省政協提交提案,建議適當提高至20萬元以上。同時,正在參加兩會的省政協委員、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戴達年也認爲“3萬~10萬元以上”定性爲“數額特別巨大”已經滯後。
建議適當提高量刑標準
近日,“許霆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其中,判處許霆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也成爲了人們質疑的一個話題。近日,在廣東省兩會召開之際,廣東省政協委員、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將向省政協十屆一次會議提交提案,建議將司法解釋中“數額特別巨大”的“3萬~10萬元以上”條款,提高至20萬元以上,以符合廣東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
朱征夫在提案中指出,“許霆案”對應的量刑標準是1997年的刑法。當時金融機構都屬於國有,ATM機更是還未普及。因此,在當時來說,人們對盜竊金融機構都認爲是罪大惡極。而且10年前的社會經濟水平、人們的收入都沒有現在這麼高,因此,當時把盜竊金融機構“3萬~10萬元以上”就定性爲“數額特別巨大”。
“事隔十年,隨着現在經濟條件改善,人們生活水平已逐步提高,ATM機已十分普及,銀行也都進行了商業化改制。現在的銀行並不是國有的,而是一個商業機構。”朱征夫表示,他將在本次大會上提交提案,建議省高院儘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廣東省的實際情況,適當修改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數額特別巨大”的“3萬~10萬元以上”的條款,應適當提高至20萬元以上,以符合廣東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
認爲許霆行爲屬不當得利
雖然不作爲提案中的內容,朱征夫也談了他對這個案子的看法。
許霆與銀行簽訂了相關的合同,獲得了銀行卡,所以許霆使用銀行卡的行爲是合法的,而許霆多取出來的現金,不是由許霆針對受害人銀行一方而爲的違法行爲,因爲操作ATM取款,本身是一件合同許可的行爲。“事實上,市民使用ATM機進行的行爲應視作虛擬的銀行組織,也就相當於銀行櫃檯上的櫃員。”
“由於被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許霆能多取出錢來,是因爲ATM的‘誘惑’,這個‘誘惑’已經證明是ATM生產廠商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許霆使用了超能力或者黑客手段造成的。”當然,受益人許霆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廣州市商業銀行。朱征夫認爲,許霆的行爲完全符合不當得利的特徵,可以定性爲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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