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經理在收到朋友的出資後,不僅未按約定給付利潤,反而私自將該款用於歸還貸款及炒股等,涉案金額高達600餘萬元。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該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罰金10萬元。該被告人不服,日前上訴至市二中院。
62歲的張某原繫上海某煤炭公司經理。2000年1月6日,張某以其所在公司的名義與其在本市經營置業公司的朋友徐某簽訂合作經營煤炭協議書,雙方約定,由徐某出資800萬元交給張某經營煤炭,張某每月付給徐某利潤36萬元。然而,張某分三次收到800萬元資金後,卻沒有按約定履行義務,先是將其中95萬元私自用於歸還其公司的貸款,又將其中90萬元借給他人,其餘資金則用於炒股、提取現金及給付生意夥伴馬某經營煤炭。後張某僅返還徐某及其子計150餘萬元,其餘640餘萬元至案發前尚未歸還。經被害人徐某報案,張某被警方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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