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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反覆拒絕播放同步審訊錄像,昔日的全國“人民滿意檢察院”——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一次又一次地捲入輿論旋渦,尷尬的場面不斷出現。
2007年12月17日,浙江八方控股集團前總裁周國凡“受賄案”二審開庭。
和此前當庭翻供的八方房地產公司總經理徐建苗如出一轍,他拒絕認罪。周表示自己受到了刑訊逼供,並有同步錄音錄像可爲證據。站在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他聲淚俱下,控訴自己的遭遇。
這已經是諸暨檢察院一年來第三次面對同樣的問題了。2007年11月6日,浙江諸暨公路管理段段長黃國超受賄案開庭,黃否認所有指控,申請播放錄像,同樣稱自己被“刑訊逼供”。
和廣爲媒體關注的諸暨黃國超案一樣。這一次,錄像帶仍然無法獲准公開。“這是機密材料,我們有權拒絕提供。”主訴檢察官當庭解釋。
被指越權辦案
在很長時間內,徐建苗等人所屬的八方集團,一度與諸暨檢察院維持着友好關係。
作爲諸暨市供電局下屬的“三產”企業和諸暨納稅第一大戶,八方集團年產值超18億,影響頗大。而諸暨檢察院也在浙江省檢察系統內一直榮譽等身,在諸暨政法系統內舉足輕重。
南方週末記者掌握的一份“借款合同”顯示,檢察院曾從“小金庫”中支出30萬元“借”給八方集團。檢察院每季度利息爲22500元,原因是八方集團“企業發展需要”。
數份有檢察院內部職工代表簽名的《諸暨市供電局集資利息分紅清單》顯示:1993年初至1998年間,諸暨市檢察院曾長期以內部集資向八方集團入股,每月利息3分,以季度結算利息分紅。期間資金最多時高達50多萬。“供電局內部職工的集資才1.5分,檢察院卻是3分利。”供電局內部人士說。
和平關係打破始於2003年。當年12月,八方建設集團改制成自然人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八方控股集團,與“國”字號徹底脫鉤。
2005年,諸暨檢察院開始查辦諸暨市供電系統腐敗窩案。“窩案”的大規模揭露始自一名叫趙亦平的諸暨市供電局女員工。2005年6月,趙亦平所在部門主任周東平受賄案發,被諸暨市檢察院刑事拘留。
時任諸暨供電局招議標中心及八方建設集團招標中心業務員的趙亦平,隨後至檢察院自首。由於趙的舉報,八方建設集團前總裁周國凡、八方房地產公司總經理徐建苗涉嫌受賄罪紛紛遭到檢察院調查。
2006年4月、8月,諸暨檢察院先後對徐建苗和周國凡兩人提起公訴。檢察院指控,徐、周兩人身爲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各計66萬元和59萬元,均已構成“受賄罪”。
接下來的事,令人意外。無論是周國凡,還是徐建苗,從一審庭審起,就當庭翻供,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管轄權提出了異議。
徐建苗的辯護律師劉子龍稱,八方集團經轉制早已非國有企業,當事人即使犯罪,按律也應由公安機關以涉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偵查管轄,而非屬檢察院的自偵案件。他指出“檢察院越權辦案,動機可疑”。
兩審法院的判決採納了這些意見。2006年9月22日和2007年4月19日,徐、周兩人均先後終審被判有罪,但罪名變爲“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在一審判決中,諸暨市法院還特別說明:“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徐建苗……身份應是公司、企業人員,而非國家工作人員。”
但案件並未就此了結,徐建苗的終審判決不久,2007年4月、5月,諸暨檢察院再度以“受賄罪”對周國凡、徐建苗等立案“追訴”,指控他們在各自購買別墅時因開發商違約而雙倍返還的定金80萬元和120萬元爲受賄行爲。
“在法院已經確定罪名的情況下,檢察院仍這麼起訴,無法理解。”律師劉子龍說。爲佐證自己的觀點,他委託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等7名法學專家進行分析。
專家意見書明確指出:檢察院在明知兩人不具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可能構成受賄罪情況下仍以此罪名起訴,“故意違反管轄規定,屬於嚴重的程序性違法行爲”。
但新上任的諸暨檢察院檢察長苗勇另有解釋。他在自己的博客中以《不能簡單地以法院判決來確定檢察管轄權》爲題說,“檢察機關有權按照有關司法解釋和對於立法精神的理解,來辦理案件。”但他未能指出所依據的司法解釋。
同步錄像是否國家祕密
兩案背後更大的爭議在於是否存在二人指稱的刑訊逼供。
周、徐兩人在庭上堅稱,自己在提訊時遭到種種刑訊,他們的供述是“在威脅恐嚇下寫就的”,一切有審訊錄像爲證。他們懷疑證人所稱的行賄事實,大部分也都是檢察院授意捏造而成。
早在1999年,浙江省檢察系統就開始在職務犯罪的大案要案審訊過程中試行同步錄音錄像。一旦嫌犯及辯護律師對提訊提出異議,即當庭播放相關錄像,以作爲“有力旁證”。
2004年,浙江省檢察院更決定,從該年7月1日起,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在提請批捕、移送審查起訴時隨案移送訊問全程同步錄像資料,“在省、市和部分基層檢察院試行”。
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劉子龍說,照此規定,他申請了當庭播放同步錄音錄像。“這些案件大多以口供入案,其他證據很少,犯罪人翻供說遭到刑訊,我們的懷疑並不過分。”他的要求遭到了檢察院的拒絕。
諸暨檢察院檢察長苗勇承認,《規定》確實承諾被告人在有異議時,可“提請審判長當庭播放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對有關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證”。但他同時稱,這項規定從2006年底起纔對縣級檢察院具有約束力。當時辦理周、徐和黃國超等案時,對諸暨檢察院尚無硬性要求,檢察院不提供全程錄像並不違法。
苗勇解釋說,檢察院沒有義務公開同步錄音錄像,還因爲按照《檢察工作中國家祕密範圍的規定》,與職務犯罪有關的音像資料屬於國家機密,其控制範圍僅限辦案人員,錄音錄像資料不能公開播放,更不能當庭播放。“這是我們的偵查謀略,暴露了以後我們還怎麼查?”
劉子龍說,犯罪嫌疑人在公開庭審時翻供並在大庭廣衆面前指控檢察機關刑訊逼供,而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剛好是制約翻供、證明檢察機關無刑訊逼供、檢驗所取得書面口供真實合法的最好機會,也正是設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的目的所在。
南方週末記者查閱《檢察工作中國家祕密範圍的規定》,未發現有關訊問錄音錄像屬於國家機密的相關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