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隱匿的錄像
問題也許本該由那些被隱匿的錄像解決。
劉子龍律師說,檢察院在法庭也承認,對徐建苗等人,“訊問時間安排上(太長)有些不妥”。諸暨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還認定,“經查,公訴機關提供的審訊錄像中,有連續審訊、言語激烈等情況”。
以徐建苗案爲例,根據諸暨檢察院對徐建苗的提押證的記載,從2005年9月1日,徐建苗被刑拘後的當天晚上19時50分到9月4日16時30分還押的68小時40分鐘內,檢察人員5次提訊徐建苗,在全部68個小時40分鐘裏,訊問時間達58小時20分鐘。每次提訊平均時長9個半小時,最長一次爲11個小時。
檢方提訊記錄顯示,近3天3夜內,徐建苗連吃飯帶休息,加起來不到10個小時。而這僅有的不足10小時,也都被安排在白天,導致其真正擁有休整時間幾乎爲零。而其所有的有罪供述均在該段時間內產生。
劉子龍律師統計說,在所能看到部分殘缺不全的錄像中,責罵、威脅、圍攻有29次,體罰11次,辱罵兩次,欺騙誘騙6次,指令按其口述內容聽寫證詞9次。
知情者向南方週末提供的部分審訊錄像證實了劉的說法。錄像顯示,徐最長被罰站的時間至少超過6個小時。期間,徐頻頻垂頭,試圖休息,但都未遂。
錄像隨機的部分顯示如下:2005年9月3日凌晨0點34分,徐開始遭罰站,兩腿併攏以立正姿勢,一直站到1點15分,才允許坐下休息。其間,負責訊問的反貪局前副局長顧兒勇幾次以“鐵打的都熔得你精光”等諸暨方言威脅。
當天20點16分,徐建苗試圖申辯,被檢察官陳勇再次罰站。一小時後又被命令面壁而站,直到22點08分才恢復自由。
劉子龍稱,有充分證據懷疑對證人的取證可疑。他堅持認爲,多位證人的證詞是在辦案人員現場口授下一字一詞寫成,而許某的“我的親筆供詞”,系抄寫而成。證人趙某甚至提出,“你們筆錄怎麼做,我就怎麼籤”“建苗講辦公室,我就說辦公室”。
南方週末記者看到的審訊錄像證實了這些說法。
劉子龍律師說,按照刑訴法第47條有關證人必須到庭質證的規定,他曾多次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但最終未有一人到庭的結果,令人遺憾。
諸暨市城東陽光裝飾城總經理金高鬆的經歷,成爲一個望而生畏的例子。
2005年11月8日,金被諸暨檢察院傳喚,次日被刑拘,隨後交了10萬元取保候審。其間金作爲污點證人,承認自己在承接一小區外牆塗料工程後,向徐建苗行賄10萬元。
2006年5月,金高鬆向律師出具了一份《我的真實證詞》,將之前的證言悉數推翻,稱那是受脅迫下的違心之詞。
金高鬆說,他之前所承認的所謂“行賄行爲”的“時間、地點、送錢意圖”,都是他經檢察人員反覆“提醒”,自己反覆“猜謎”所得。從2萬,3萬,5萬,一直“猜”到了10萬元,符合檢察院的要求才作罷。
在“真實證詞”中,金自述了自己在特審室受到的折磨。“我跪地求饒,又罰(原文如此——記者注)重誓:我沒有向徐建苗送過錢”,但提訊人員置之不理,反而要挾“要把我送到外地受苦”。
在這份業已提交法院的證詞結尾,金保證,這一切“均是親身經歷,有同步錄像爲證,請法院調取覈實”。
2007年12月,南方週末記者在杭州看到了知情人士提供的該份錄像。錄像證實了金對審訊過程的描述。錄像中,操着一口諸暨方言的檢察人員多次出語粗俗,不時威脅。而身高1.80米的金高鬆,兩次跪地求饒,形容頗爲委瑣。
這份證詞,並未被法院採納。相反,諸暨市檢察院的起訴書認爲,這是一份“企圖替徐建苗開脫罪責”的虛假證詞。
2006年11月,金高鬆被檢察院以僞證罪起訴,獲刑8個月。而其10萬元的保證金,則被沒收。
諸暨檢察院檢察長苗勇則表示,現在,他正在調查涉案錄像泄露的問題,“我們正在追查,到底是誰泄的密?”
鏈接
檢察工作中國家祕密範圍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有關規定,國家保密局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檢察工作中國家祕密範圍。
第二條檢察工作中的國家祕密範圍包括:
(一)絕密級
1.泄露後影響辦理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重特大犯罪的案情和材料;
2.泄露後影響辦理涉及國家穩定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案情和材料;
3.泄露後影響辦理涉及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案件的案情和材料。
(二)機密級
1.泄露後嚴重妨礙辦理犯罪案件的案情和案件材料;
2.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措施。
(三)祕密級
1.泄露後妨礙和影響檢察工作的綜合數據;
2.泄露後妨礙和影響檢察工作的案件材料。第三條檢察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和行業的國家祕密,應按相關國家祕密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