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親生前允諾房子“有”兒子一間,於是兒子根據“母親遺願”起訴向妹妹討房。可是由於房子是公產房,以“老人遺願”爲由起訴主張承租權沒有法律依據,於是被一審法院予以駁回。
50多歲的張和與妹妹張平打起了官司。原來,2000年,他們的父親去世後,轉年母親也病故。張和說,由於他一直與老人同住,母親在世時曾表示,他們承租的兩間居室中“有”張和一間。母親去世後,根據母親遺願及兄弟姐妹間達成的協議,將房子先過戶到妹妹張平名下,然後再過戶給他。2006年底,房子過戶到了張平名下,張平也承諾房子由張和永久居住。沒想到後來妹妹拒絕轉讓承租權。
在庭審期間,張平一直表示,“母親遺願”情況並不屬實,不同意將房子過戶給哥哥張和。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訴爭房是一套公產房,這套房屋原來的承租人是張和的父母,老人病故後,由於張平符合繼續承租的條件,所以房子由張平承租符合相關管理規定。法院認爲,由於訴爭房子不屬於私有財產,張和以“老人遺願”爲由起訴主張承租權沒有法律依據。張和、張平兄妹及其他家庭成員雖然曾就房屋承租問題達成一致,但是沒有經過房屋管理公司的認可、追認,所以協議無效。據此,法院一審駁回張和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