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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裝修後還沒入住,一業主家中便上演了一幕“水漫金山”,從坐便器內溢出的大量污水不僅讓屋內氣味難聞,還泡壞了許多設施。經查找,業主發現罪魁禍首竟是房屋施工時丟棄在排水管內的建築垃圾。業主由此將開發商告上法庭,開發商卻提出應由施工方賠償。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開發商賠償原告業主5.2萬餘元。
去年6月,蘇某夫婦購買了位於本市河東區的一套商品房(四層),並於當月開始裝修房屋,兩個多月後房屋裝修完畢。據蘇某夫婦稱,2007年9月7日二人等候入住期間,突然得到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緊急告知,說他們的房屋由防盜門向外溢出大量污水,污水順樓梯間流進電梯間損壞了電梯。蘇某夫婦當即趕到新房,打開防盜門後一股惡臭迎面撲來,屋內地面都是摻雜着糞便的污水,有5釐米深,估計污水已浸泡房屋6天以上。蘇某夫婦趕緊請人清除污水,同時請物業一起查找污水外溢原因,發現污水是由次衛生間坐便器溢出。經與物業公司人員共同查找,查明是次衛生間(四層)通往三樓的排水立管堵塞,蘇某家樓上(五層至十層)業主的衛生間污水從彎管反流,最後溢入蘇某房間。切開排水立管堵塞部位後,發現排水管是由水泥及建築顆粒凝固成的水泥硬塊堵塞,這樣的水泥硬塊只能是建房施工時形成。
此次污水浸泡造成蘇某夫婦直接經濟損失8.8萬元,二人認爲,該事件是由房屋施工時違章處理建築垃圾造成的,是一種嚴重侵害業主房屋財產權的行爲。因無法與開發商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蘇某夫婦提起訴訟,要求上述房屋的開發商本市某房地產公司賠償損失8.8萬元。法庭上,被告房地產公司承認原告陳述的事實存在,但認爲污水外溢是施工單位造成的,賠償責任應該由施工單位承擔,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中,被告對原告的部分賠償內容,即裝修人工費、房屋污染使房屋貶值損失等提出異議,並提出了被告自己計算的損失額爲人民幣5.2萬餘元。對此,原告提出,被告如能及時賠付,可以認可這個數額。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被告交付的房屋,應當各種配套設施能夠正常使用,由於被告交付原告所有的房屋中次衛生間的下水管堵塞,造成下水外溢,導致原告裝修後的房屋遭污水浸泡,直接造成原告的財產毀損。被告應爲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現原告提起要求被告賠償的訴請,有事實依據,依法應予支持,對被告提出的損失額度,原告已表認可,被告應及時進行賠付。被告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採納,被告在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付後,依法可向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責任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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