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必有責、瀆職必追究”,《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歷經7個多月實踐,成效顯現。據悉,該條例於去年7月5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審查通過。2007年,各級檢察機關共追究領導責任29人,其中給予紀律處分24人,組織處理5人,有50名下級院領導同志到上級院檢討責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條例第一次將執法責任追究涉及的“錯案”概念調整爲“執法過錯”。這一概念的調整,體現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中關於“健全和規範執法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制度,修改完善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的明確要求。
執法過錯是指“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案件實體錯誤、程序違法以及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行爲”。
記者注意到該條例中涉及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表述:“承辦人員的意見經主管人員審覈批准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員和主管人員分別承擔責任。”主管人員不採納或者改變承辦人員的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主管人員承擔責任。
“承辦人員因執行主管人員的錯誤命令、決定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主管人員承擔責任。承辦人員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承辦人員隱瞞、遺漏案件主要事實、證據或者重要情況,導致主管人員作出錯誤命令、決定並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承辦人員承擔責任。主管人員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記者還特別注意到如下表述:“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經上級人民檢察院同意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有關人員分別承擔責任。”
“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採納或者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承擔責任。”下級人民檢察院因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錯誤決定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承擔責任。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下級人民檢察院隱瞞、遺漏案件主要事實、證據或者重要情況,導致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錯誤命令、決定並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員承擔責任。上級人民檢察院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人民檢察院及其執法辦案部門經集體討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集體討論的主持人和導致錯誤決定產生的其他人員分別承擔責任。
案件承辦人隱瞞、遺漏案件主要事實、證據或者重要情況,導致集體討論結果錯誤並造成執法過錯的,由案件承辦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以往執法責任追究上,概念比較含混,這個條例在強調“誰執法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原則的同時,嚴格細化執法責任的明確歸屬,較好地解決了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中容易產生的“責任不清”、“責任分散”等問題,以確保對造成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有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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