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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認,我感到有點失望。我原來以爲,檢察官先生會提出一個嚴重的控告,會充分說明,根據什麼論點和什麼理由來以法律和正義的名義(什麼法律,什麼正義?!)應該判處我26年徒刑。然而沒有這樣。他僅僅是宣讀了社會保安法第148條,根據這條以及加重處分的規定,要求判處我26年徒刑。我認爲,要求把一個人送到不見天日的地方關上四分之一世紀以上的時間,只花兩分鐘提出要求和陳述理由,那是太少了。也許檢察官先生對法庭感到不滿意吧?因爲,據我看到,他在本案上三言兩語了事的態度,同法官先生們頗有點兒衿持的莊嚴口吻對照起來,簡直是開玩笑。因爲,我曾經看到過,檢察官先生在一件小小的販毒案上作十倍長的滔滔發言,而只不過要求判某個公民六個月徒刑。檢察官先生沒有就他的主張講一句話。我是公道的,……我明白,一個檢察官既然曾經宣誓忠誠於共和國憲法,要他到這裏來代表一個不合憲法的、雖有法規爲依據但是沒有任何法律和道義基礎的事實上的政府,要求把一個古巴青年,一個像他一樣的律師,一個……也許像他一樣正直的人判處26年徒刑,那是很爲難的。然而檢察官先生是一位有才能的人,我曾看到許多才能比他差得遠的人寫下長篇累牘的東西,爲這種局面辯護。那末,怎能認爲他是缺乏爲此辯護的理由,怎能認爲——不論任何正直的人對此是感到如何厭惡——他哪怕是談一刻鐘也不成呢?毫無疑問,這一切隱藏着幕後的大陰謀。
諸位法官先生,爲什麼他們這麼想讓我沉默呢?爲什麼甚至中止任何申述,不讓我可以有一個駁斥的目標呢?難道完全缺乏任何法律、道義和政治的根據,竟不能就這個問題提出一個嚴肅的論點嗎?難道是這樣害怕真理嗎?難道是希望我也只講兩分鐘,而不涉及那些自7月26日以來就使某些人夜不成眠的問題嗎?檢察官的起訴只限於念一念社會保安法的一條五行字的條文,難道他們以爲,我也只糾纏在這一點上,像一個奴隸圍着一扇石磨那樣,只圍繞着這幾行字打轉嗎?但是,我絕不接受這種約束,因爲在這次審判中,所爭論的不僅僅是某一個人的自由的問題,而是討論根本的原則問題,的問題,討論我們作爲文明的民主國家存在的基礎本身的問題。我不希望,當這次審判退出時,我會因爲不曾維護原則、不曾說出真理、不曾譴責罪行而感到內疚。
檢察官先生這篇拙劣的大作不值得花一分鐘來反駁。我現在只限於在法律上對它作一番小小的批駁,因爲我打算先把戰場上七零八碎的東西掃除乾淨,以便隨後對一切諾言、虛僞、僞善、因循苟且和道德上的極端卑怯大加討伐,這一切就是3月10日以來、甚至在3月10日以前就已開始的在古巴稱爲司法的粗製濫造的滑稽劇的基礎。
我認爲我已充分地論證了我的觀點,我的理由要比檢察官先生用來要求判我26年徒刑的理由要多。所有這些理由都有助於爲人民的自由和幸福而鬥爭的人們,沒有一個理由是有利於無情地壓迫、踐踏和掠奪人民的人。因此我不得不講出許多理由,而他一個也講不出。巴蒂斯塔是違反人民的意志、用叛變和暴力破壞了共和國的法律而上臺的。怎樣能使他的當權合法化呢?怎樣能把一個壓迫人民的和沾滿血跡和恥辱的政權叫作合法的呢?怎樣能把一個充斥着社會上最守舊的人、最落後的思想和最落後的官僚制度的政府叫作革命的呢?又怎樣能認爲,肩負着保衛我國憲法的使命的法院最大的不忠誠的行爲,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呢?憑什麼權利把爲了祖國的榮譽而貢獻出自己的鮮血和生命的公民送進監獄呢?這在全國人民看來,是駭人聽聞的事;照真正的正義原則說來,都是駭人聽聞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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