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重慶警方查獲的仿真槍(6月6日攝)。
資料圖:警方查獲的仿真槍與真槍在一起(畫圈的爲仿真槍,6月6日攝)。
據人民公安報報道,爲切實加強對仿真槍的查禁工作,公安部日前印發了《仿真槍認定標準》的通知。這個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和《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以及《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製定的。
根據《標準》,仿真槍認定標準共三條: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構成要件,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1.8焦耳/平方釐米(不含本數)、大於0.16焦耳/平方釐米(不含本數)的;2、具備槍支外形特徵,並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外形長度尺寸介於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通知中規定,仿真槍的認定工作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對能夠發射彈丸需要進行鑑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負責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參照《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從其所發射彈丸的能量進行鑑定是否屬於槍支。當事人或辦案機關對仿真槍的認定提出異議的,由上一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