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門制定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規定
爲了進一步規範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利,天津市勞動保障部門日前制定了《天津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規定》。本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4月1日廢止。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適用本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組織派遣人員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由用工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告知勞務派遣組織。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用人單位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無法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用人單位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出現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工種崗位、週期及人數變化時,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許可變更申請。對違反特殊工時工作制相關規定的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問題嚴重的應撤銷該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具體崗位資格或整體資格,並將《撤銷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通知書》於十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同時提交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該規定實施前,已經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進行重新登記備案,對不符合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崗位或工種,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原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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