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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內容:應明確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計件工資,並按規定發放加班費。
常見花招:目前很多用人單位不約定工資標準,只是籠統寫上“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計件單價也隨意確定,變相壓低工人工資。在加班費上,則還有寫上“如有加班每月發加班費300元”等。還有些單位發放月餅票、產品等來代替工資。
專家指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關係到員工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等一系列重要問題,必須明確約定,不能只寫“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同時,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是剔除了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等內容的。
在加班費的計算上,也不能隨意約定標準及計發辦法,應按實際加班、按法律規定的標準發放。即,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此外,在工資的發放上,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在計件單價和勞動定額上,也不能由老闆說了算,應該通過由企業以合法的程序,徵求職工和工會的意見後,通過企業規章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確。同時,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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