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29日電 自2008年3月1日起,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央儲備糖管理辦法等一批新法規和部門規章正式施行,將對公衆的生產生活產生重要影響。 個人所得稅起徵點上調爲2000元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這一調整,既貫徹落實了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也體現了照顧中低收入者的政策意圖。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元/月調整爲2800元/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元/月不變,既縮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稅收政策的連續性。現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於境內中國公民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條例還明確了個人所得的形式除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外,還有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對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參照市場價格覈定應納稅所得額。 中央儲備糖管理辦法:應對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場異常波動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公佈的中央儲備糖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目的是確保將儲備糖用於抗災救災,確保儲備糖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做好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有效發揮其作用。 該辦法規定了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在中央儲備糖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對中央儲備糖的入儲及加工、在庫、輪換、出庫和動用、質量等各個環節作出規定,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4單位聯合通知:規範執法機關對證券和交易結算資金的查詢、凍結、扣劃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等4個單位聯合發出的《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自3月1日起實施。 通知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時,必須出具相關證件和有效法律文書;對於登記結算機構建立的集中交收賬戶內的證券和資金、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結算風險基金和結算互保金、新股發行驗資專戶和網下申購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登記結算機構在銀行開立的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一律不得凍結和扣劃;對於客戶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公司的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內最低限額自營結算備付金以及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應付資金也不得凍結和扣劃;對於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交收擔保物,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豁免凍結、扣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證券的凍結期限爲兩年,對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凍結期限爲六個月,在續封時仍然是兩年和六個月。通知還規定了要求凍結、扣劃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之間因凍結、扣劃事項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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