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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現場 |
3月4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甘紹玉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34.8萬元、港幣6萬元、美元1.6萬元,均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9年至2002年,被告人甘紹玉利用其擔任原亳州古井酒廠物資供應科副科長、銷售科科長、經營處副處長兼銷售科科長、廠長助理兼經營處處長、古井貢酒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兼經營部經理、總經理,並主管包裝物採購、白酒銷售及市場開發等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34.8萬元、股份價值人民幣168.412萬元(未遂)、港幣6萬元、美元1.6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甘紹玉身爲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受國有公司企業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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