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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房屋所需的大量資金,對於普通購房者來說是一筆很大的開銷。在購房款沒有保障的情況下,貿然與售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使這一過程充滿風險。
王小姐欲購買李先生的二手房一套,但是由於資金緊張,便欲將自家唯一的一套住房出售給劉小姐,計劃以售房款來購置房屋。在收取了劉小姐兩萬元錢的定金後,以爲購房款無憂的王小姐和李先生簽署了房屋買賣置換合同。但是後來劉小姐因爲錢款不能及時到位,導致了和王小姐的違約,不再購買該房屋。而劉小姐雖然獲得了一定的違約賠償金,但是卻因爲售房失敗沒有資金而導致無法購買李先生的房產,得不償失。
濱海順馳市場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員表示,在購房過程中,將購買新房和出售原有房屋完全掛鉤,同步進行將導致一定的風險。因此,購房者應當先將原有房屋出售獲得款項後再購置新的房屋,或者準備一定的備用金,以防止出現突發風險,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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