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面值港幣誤作百元給儲戶 法院認定責任在銀行 客戶須返還不當得利 晚報訊去銀行櫃檯取錢,不想卻因工作人員失誤,多拿到47700元港幣。日前,閘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任在銀行,但客戶必須返還多拿錢款。 去年10月11日,李女士拿借記卡到銀行櫃檯,打算結清卡內港幣5305.62元,其中5.62元以人民幣結算,另5300元以港幣支付。實際交付時,銀行工作人員誤將53張1000元面值的港幣當作100元,實際多支付47700元。 事後,銀行方面曾多次派人與李女士及其家人聯繫,在雙方溝通過程中,因工作人員出言不遜,引發李女士不快,李女士拒絕還款。審理中,銀行要求法院判決李女士歸還多得的港幣47700元(摺合人民幣45729.99元),並支付銀行同期利率計算的利息,自事發日起至歸還日止。 李女士則認爲,從此事的發生中可以看出銀行管理混亂,工作人員素質低下。在上門催討時,他們不僅不承認自己的過錯,還出言恐嚇,讓自己不堪忍受,故拒絕接受其上門催討的行爲。李女士要求法院做出公正的評判,並將多得的錢款交由法院處理。 法院認爲,被告多領取的47700元系銀行工作人員工作失誤所致,對李女士而言,該款項爲不當得利,應當返還銀行;但被告多領取的款項並非基於被告的主觀故意,責任在原告方,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損失的主張與法相悖,故判決被告歸還原告不當得利款項港幣47700元,並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宣判後,李女士對法院在裁判文書中判決結果的表述深感滿意,並當庭將其多領取的款項交給法庭,由法庭返還銀行。記者陸慧通訊員韓根南 (責任編輯:鄭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