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竇唯大鬧《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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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今天獲悉,3月7日,著名搖滾歌手竇唯火燒某報社職工車輛一案終審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即竇唯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因其情節輕微,且有自首情節,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2006年5月10日上午10時左右,竇唯因對北京一家報社的有關報道不滿,前去該報社交涉,在交涉過程中,他把辦公室內的DVD機、電腦、電視機等物品予以摔毀,經鑒定價值1644元。當日下午5點左右,竇唯再次來到這家報社,並往報社職工停放在門前的一輛小轎車上潑灑汽油,然後用打火機點燃,汽車表面因火燒受損,經鑒定損壞價值5379元。
此案在一審法院審理時引起社會各屆關注,多家媒體進行報道。後經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竇唯未能正確處理與媒體之間發生的矛盾,故意毀損報社及他人的財物,且數額較大,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於他犯罪情節輕微,且事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交待全部事實,有自首情節,在法庭審理期間主動向報社賠禮道歉,積極賠償了報社的相關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輕判處。因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竇唯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因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對於一審法官的判決,竇唯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訴。他的主要理由是:一審判決依據的價格鑒定結論所認定的損失數額過高,被燒車輛部分維修項目不是他燒車造成的,而且沒有證據證明電腦顯示屏被摔壞,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依法改判。
對於竇唯及其辯護人所提被燒車輛損失的鑒定結論錯誤,鑒定結論所認定的損失數額過高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一中院經審理後認定:一審法院判依據的價格鑒定結論系有合法資質的價格鑒定人員依法定程序作出,結論客觀真實有效,竇唯及其辯護人的該點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對於竇唯的辯護人所提被燒車輛部分維修項目與竇唯行為間無因果關系、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神州牌電腦液晶顯示器被損壞的辯護意見,一中院則認定,竇唯毀壞上述財物的事實有多名證人的證言予以證明,竇唯對此亦予以供認,該事實足以認定。對於辯護人的這項辯護意見,因無事實依據,法院也沒有采納。
一中院終審認為,竇唯未能正確處理與媒體之間發生的矛盾,故意毀損報社財物並點火焚燒他人汽車,造成損失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依法懲處。一審人民法院根據竇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對竇唯免予刑事處罰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了上述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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