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以被告人程曉海爲首的團伙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十二名犯罪分子因觸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綁架、強姦、盜竊等十種罪名而受到法律的嚴懲。 程曉海、介智剛、楊書林等12名被告人分別是河南省唐河、桐柏、鎮平、宛城等縣區農民,有6名被告人曾受到過刑事處罰。3月5日,南陽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在方城縣法院不公開開庭對本案合併審理。 經審理查明,2002年初以來,翟翠平(另案處理)糾集被告人程曉海、介智剛、楊書林、趙曉龍、鮑鵬、楊書剛、張亞賓、馬博、李陽等人,在南陽市部分縣市區、平頂山市葉縣和陝西省商南縣等地,共實施搶劫、故意殺人、綁架、強姦、放火、故意傷害、盜竊等犯罪行爲35起,逐漸形成了以翟翠平、程曉海爲組織、領導者,以介智鋼、楊書林、趙曉龍、鮑鵬、楊書剛、張亞賓、馬博、李陽爲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搶劫、盜竊等犯罪活動,非法斂財80餘萬元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2006年3月至2006年10月,被告人程曉海、介智剛等人分別結夥攜帶撬槓、砍刀、撥鎖卡片等作案工具,在南陽市部分縣市區入室搶劫作案27起,搶走現金、首飾、手機、摩托車、筆記本電腦等價值60餘萬元的財物,在搶劫過程中致傷3人。 2006年10月8日21時許,被告人程曉海糾集其他同夥持刀藏在暗處,以談事爲名將同案被告人趙曉龍、介智剛等人約到南陽市某企業門口見面,趁趙曉龍不備,程曉海與事先躲在暗處的同夥持刀將趙曉龍後腦部及腿部砍傷,致趙曉龍失血過多當場昏迷,後經醫院搶救脫險。 2006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程曉海在唐河汽車站與一客車車主李某交談時,程曉海攜帶的手提包掉在地上,車主李某將包拾起遞給程曉海時,包被兩名騎摩托車的人搶走,程曉海稱包內裝有價值七萬餘元的現金及物品,要李某賠償該損失,遭李某拒絕,爲此程曉海預謀綁架李某,強行索要該款。10月11日上午,程曉海召集同案被告人李召等人租乘一輛麪包車,強行攔住李某從鄭州返回唐河途中的客車,並將李某頭矇住,綁架至程曉海在南陽市區租住的房內,當晚程曉海先後兩次對李某實施強姦,並向李某索要7萬元現金,李某被逼無奈,答應等自己回去後付給程曉海索要的7萬元現金,程曉海於次日將李某釋放。 2006年10月13日,程曉海爲報復在鄭州至唐河段從事營運的豫R68***號班車車主,讓李召糾集馬蛋、陳雷等五人(五人均另案處理)攜帶鋼筋棍、仿真手槍、汽油等作案工具在該客車必經路段伺機作案,當晚8點左右,客車車主王某的班車從鄭州返回唐河,程曉海誤認爲該車就是豫R68***號客車,遂指使李召等人將該車攔截,陳雷等人持鋼筋棍將車主王某打傷,並將該車擋風玻璃砸碎,李召將汽油潑在該車右前輪上並點燃,七人在逃跑時馬蛋又將車主裝有1000餘元現金和車上相關手續的售票包搶走。經法醫鑑定,車主王某構成輕傷。 2002年3月至2006年10月,同案被告人田建鋒、鮑鵬、介智剛、楊書林、李勇等人分別結夥在河南省鎮平縣一服裝店、方城縣一手機維修店、鎮平縣某中學及山東省威海市浩某家中,入室盜竊作案四起,盜走價值三萬餘元的服裝、8000餘元的現金等財物,並在浩某家作案時,盜走轎車鑰匙,將浩某停在大門外的一輛別克軍威轎車盜走。 南陽中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程曉海組織他人大肆實施犯罪活動,殘害羣衆,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生活秩序,其行爲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入戶劫取財物,搶劫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爲勒索財物,綁架人質,其行爲已構成綁架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放火焚燒正在營運的公交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放火罪。與他人一起共同傷害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介智鋼、楊書林、趙曉龍、鮑鵬、張亞賓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實施犯罪活動,其行爲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入戶搶劫,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搶劫罪;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鮑鵬盜竊數額巨大,介智鋼、楊書林、張亞賓、趙曉龍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爲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田建鋒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楊書剛、馬博、李陽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多次入戶搶劫,其行爲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被告人李召爲他人索債而劫持和限制他人自由,夥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放火焚燒正在營運的公交車輛,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放火罪。被告人王明爲他人搶劫提供作案地點,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程曉海等人的犯罪事實,於3月19日對這起團伙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分別判處被告人程曉海、介智剛、楊書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趙曉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3.5萬元,被告人鮑鵬等八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五至二十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作者:曹萌尹清紅)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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