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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網絡“黑客”在互聯網上傳播計算機病毒,多次入侵他人網上銀行賬戶竊取錢財10餘萬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3人犯有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至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至6萬元。 此外,法院還認定另一名幫助網絡“黑客”者趙剛犯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餘力、張偉、晨風均出生於上世紀80年代,各自有着體面的工作。他們通過互聯網相互結識,進而成了網絡好友。 2007年初,他們3人共謀利用互聯網傳播計算機病毒,並趁機竊取他人網上銀行賬戶內的錢財,試圖在網上大撈一把。3人經商量明確了各自分工:由張偉在江蘇崑山使用電腦木馬病毒入侵深圳某信息網站,竊取部分進入該網站的網絡用戶的戶名、賬號、交易密碼等信息;餘力上網選擇有較多資金的賬戶爲作案對象,將賬戶內的錢款轉入自己網上開設的多張賬戶卡內,最後瓜分贓款。 2007年4月,餘力在安徽省合肥市利用竊取的網絡銀行賬戶信息,上網進入該賬戶轉出人民幣10餘萬元,並轉入自己控制的5張銀行儲蓄卡賬戶內。 隨後,餘力、張偉、晨風和晨風的好友趙剛,先後到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阜陽市、宣城市等地,持上述5張銀行儲蓄卡,從當地多家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共提取現金人民幣9.8萬元,並分贓。 1個月後,餘力又用同樣手法在安徽省合肥市上網進入他人賬戶,從中轉出人民幣2萬元,並轉至自己控制的2個銀行儲蓄卡賬戶內。次日,晨風夥同趙剛,持上述2張銀行儲蓄卡至安徽省巢湖市,在當地銀行自動取款機上提取現金人民幣98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餘力、張偉和晨風,竊取他人網上銀行賬戶內錢款的行爲,均已構成盜竊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其中,餘力爲主犯,晨風、張偉爲從犯。趙剛明知是犯罪所得卻幫助轉移錢款,其行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上,上海一中院作出以上判決。 (責任編輯: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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