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物園爭取大陸大熊貓來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今天判決動物園敗訴。法院認爲,臺當局“農委會”原處分並無違法,而相關措施是否準備完善、臺北市是否有足夠能力飼養貓熊,應交由專家認定。
據“中央社”報道,大陸2005年宣佈贈送臺灣一對大熊貓後,臺北市動物園即向臺“農委會”申請大熊貓來臺,但在2006年遭臺“農委會”項目審查小組以未符合在地保育條件、無法依規定核發向大陸申請出口許可證文件的理由拒絕。
動物園後來向臺“行政院”提訴願,結果也遭駁回。去年2月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動物園主張,臺“農委會”應將申請案提交“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討論,卻未進行,違反“委員會設置辦法”。另外,動物園申請時即着手進行大熊貓館的興建、飼養訓練和相關人才培育,也有詳盡的時程表、準備充分,但臺“農委會”卻以相關飼養設備及人才訓練是否“完成”作爲核駁標準,在“時點”上顯有違誤。
動物園認爲,“農委會”的處分與民意相左,未從科學麪審查。
法院判決則指出,“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僅爲指導性質,就算項目小組做成決議未送“諮詢委員會”討論,尚難認有程序上重大瑕疵或適用法律錯誤。
另外,對於動物園方面是否“準備充分”,法院認爲,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應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根據個人學養與經驗進行獨立公正的判斷,具有高度專業性,法院尊重“農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