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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賬不還,不僅“老賴”最高可以罰款30萬或拘留,那些老賴們的“幫兇”,不協助提供“老賴”信息的工商、稅務、車管所領導都要面臨着拘留!4月1日,新《民事訴訟法》將正式施行。昨日下午,時報記者採訪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劉躍南,一一給讀者解析其中亮點。 “老賴”罰款翻10倍 依據舊的《民事訴訟法》,對付“老賴”,個人罰款最高1000元,單位罰款最高3萬元,可以說“不痛不癢”:“老賴公司”的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甚至可以毫髮無傷,因爲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一般只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對此,新法加強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力度。新法第104條第一款,將罰款的金額全部擴大10倍,個人罰款最高1萬元,單位罰款最高30萬元,加大了處罰的力度。對於仍不履行義務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予以拘留。 不再通知立即搜查 之前,按照法律要求,法院執行員應當在採取執行措施前向老賴發出執行通知,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纔可以實施強制執行。這個必須遵守的法律程序,有時卻成了法官頭上“緊箍咒”,被“老賴”充分利用。 劉躍南對記者說,有些案件中的“老賴”,法官懷疑他會轉移財產,可以採取搜查,凍結等強制措施,但必須得先發通知給他。不發通知還好,一發變成了是在通知老賴趕緊轉移財產,於是,等到過了規定期限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措施時,已經找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 對此,新法在第216條規定了“立即執行”措施,即:“在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時,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同時,新法第224條規定,被執行人有意隱匿財產的,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其住所進行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政府部門有協助義務 去年,在廣州大道南,發生了一起當街“拍賣”判決書事件,而此前佛山,及全國其他一些地方也屢屢發生此類事件。“法院的文書拿出來賣,這說明了什麼?法律的尊嚴沒了,老百姓對政府的行爲失去了信心,這是很危險的!”劉躍南在說到這個問題時顯得有些激動,又給了記者說了一件不久前的事情。 廣州市幾名人大代表跟隨廣州中院親身體驗“執行難”,一起去車管所、稅務局、房管局、銀行等部門查資料,首先遭遇的就是“拿號、排隊”,拿出法院的證件也沒用,因爲法律並沒有規定如果有關部門不協助,法院能拿他們怎麼樣? 而新法對此專門有了這樣一項新規定,“對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可以對有關單位的直接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予以罰款和拘留,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明文規定可曝光老賴 “以前我們對‘老賴’們媒體曝光、限制出境、上誠信黑名單,但那都只地方的規定,不是法律,一些‘老賴’經常質問我們有何法律依據,我們也會經常有些底氣不足,但現在,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們就可以毫無顧慮地這麼做了”,劉躍南很高興地說。 新法231條規定,對於那些面對債務破罐破摔,不久又改頭換面、照舊瀟灑的“老賴”們,將採取媒體曝光、限制出境、上誠信黑名單等一系列措施,建立一整套國家執行威懾機制和個人誠信檔案。該制度將允許當事人、社會公衆查詢,並將該系統與金融、工商登記、房地產、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門以及其他社會誠信體系網絡相連接,逐步從法律、經濟、生活、輿論等各個方面對被執行人進行制約、制裁,使“老賴”在社會上生活得沒有尊嚴。 (本文來源:信息時報 作者:記者李朝濤通訊員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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