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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金水區一村支部書記在村民與某房地產公司發生土地糾紛時,乘機讓該公司安排他和一名鎮幹部出境旅遊,由此引發“河南旅遊受賄第一案”。近日,二人以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1995年3月,某房地產公司徵得金水區某村110畝地用於房地產開發。1999年年初,因該公司沒有及時付清款項,該村村民集體到該房地產公司工地堵門,造成該公司建築工地被迫停工,後經過該村村主任康某和村支書王某多方協調,矛盾得以平息。 2000年,康某多次提出讓該公司安排其和王某(已調任某鎮鎮長助理)到美國旅遊。2000年4月,該房地產公司安排康、王二人到美國旅遊了12天,共花去89270元。幾個月後,此事遭到羣衆舉報,王某主動向紀檢部門退款6萬元。此後,該案被新鄭市人民檢察院向新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新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出國旅遊作爲一種財產性利益,應系財、物的一種表現形式。被告人康某在該村土地被徵用後的土地補償費用管理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提出並接受安排旅遊;被告人王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安排旅遊,爲他人謀取利益,二人的行爲均構成受賄罪,最終作出上述判決。(李旭兵左世友馬西賓) (來源:大河網-河南日報) (責任編輯: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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