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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古井集團副總裁李運傑 |
4月2日下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古井集團副總裁、古井房地產集團董事長李運傑涉嫌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運傑有期徒刑十五年,並沒收個人財產90萬元。
2007年4月,安徽省紀委專案組在調查古井集團董事長王效金期間,找到李運傑談話時,李運傑主動供述了自己的受賄行爲。同年8月31日被檢察機關決定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宣佈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6年期間,被告人李運傑受國有公司(企業)委託從事公務,擔任安徽古井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安徽古井房地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古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27萬元、港幣30萬元、美金0.2萬元,其中索賄90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李運傑索賄90萬元,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李運傑具有自首情節、立功表現,案發後,被告人李運傑主動退出全部贓款。
法院遂判決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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