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在組織大規模促銷時,沒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入場購物秩序——
超市購物顧客摔傷獲賠償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6日,某大型超市打出低價出貨的廣告。張某知情後一大早就去超市門口排隊,當時超市門口聚集了大量同樣等候超市開門的顧客。超市開門後,現場沒有工作人員引導顧客入場購物,導致現場秩序一片混亂。由於張某年歲較大,身體比較虛弱,禁不住眾人的擁擠推搡,在入場的過程中摔倒在地,致身體多處受傷,後被人送往醫院救治。出院後張某找到超市進行交涉,雙方協商未果,張某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超市賠償其遭受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
[法院裁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超市在組織大規模購物的情況下,沒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入場購物秩序,未盡到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張某的損傷負有主要責任,遂判令超市賠償張某損失的70%,張某自行承擔損失的30%。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焦點問題是超市是否應對張某的摔傷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消費者無論是到商場購物,還是到餐廳吃飯,或是到體育場活動,這些場所的經營者對消費者的人身與財產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作為一個開放的經營場所,經營者除了其正常的經營活動之外,還應當保障進入其經營場所的消費者以及潛在的消費者和其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盡量避免其遭受損失。如果經營者在其合理的限度內未盡到以上責任,致使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失,那麼其將在未盡義務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的超市作為面向公眾提供購物服務的企業,顯然屬於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
安全保障義務通常包括:保障其經營場所的硬件設施符合安全經營條件,保障其一直處於安全的運轉狀態。還應當配備足夠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作人員,以隨時維持安全。在其日常的經營管理中,如果出現了不可避免的因素,可能給消費者造成不安全的隱患,那麼經營者還應履行通知或警示義務,以降低損害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另外,經營者還應當保障在自己經營場所內的消費者不受來自外界和第三者的侵害。
本案中,超市作為經營者,舉辦大規模的低價促銷活動,應當預見到可能會引起大量市民搶購並造成人員擁擠的危險因素。超市應當事先做好購物規劃安排,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以維持購物秩序和應對現場的一切突發情況。而實際上,超市並沒有做好購物引導工作,沒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引導顧客,致使成群顧客無序入場、相互擁擠,並最終導致年老的張某在大量顧客擁擠的過程中摔傷,超市對張某的摔傷是負有主要責任的。
此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消費者或第三人有過錯時,可以相應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本案中,張某作為一個成年人,見到當時擁擠的狀況,應該預見將會出現的情況並盡量避免。而張某實際上沒有盡到該注意義務,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其在主觀上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其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支持張某70%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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