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國土房管局正式對外宣佈:爲了保障購房者的消費權益,避免在解決二手房交易糾紛中責任不清問題的發生,本市註冊房地產經紀人執行業務時,需在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籤名並加蓋執業專用章。以便房管部門接到市民針對二手房中介服務的投訴後,能按“章”找到經紀人進行處理。
據瞭解,《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日前正式實施,該條例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應具有五名以上註冊執業房地產經紀人,執行業務的註冊房地產經紀人應在簽訂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籤名並加蓋執業專用章。擁有該專業章的經紀人均在本市房管部門註冊過,經過嚴格資質認證。目前,本市共有417名註冊房地產經紀人已取得了由市國土房管局統一刻制的執業專用章,一些房地產經紀機構正在陸續執行此項制度。
記者獲悉,該圖章設計爲方形,上刻有經紀人名字及職業資格編號。當發生二手房交易糾紛時,房管部門在接到投訴後,將依靠專用章的記錄,不但能掌握操作交易相關機構的資料,而且能在第一時間清楚瞭解受理這項業務是哪位經紀人。經查證屬實的話,在嚴格按照相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的同時,管理部門會將該機構和該經紀人違反誠信的行爲記入他們的誠信檔案。
市國土房管部門人士特提醒廣大購房者,在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時,首先要查看其是否具有註冊執業房地產經紀人,並在簽訂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時,要求執行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簽名並加蓋執業專用章。如房地產經紀機構不按規定要求執行業務的註冊房地產經紀人簽名加蓋執業專用章,市民可向經紀機構所在區(縣)房管局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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