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請求:除行賄以外均有異議
聰明、成熟、愛讀書,對問題有着極強的判斷力。這是許蘭亭律師對張榮坤的印象,“他說他每天只睡二三個小時,晚上一般都在家研究倫敦股市。”
出身貧寒的張榮坤,本身沒有什麼背景可言。1993年,20歲張榮坤與周衛明合夥在蘇州人民商場租下一個服裝櫃檯,由此開始了其創業之路。他憑藉特有的精明,以及對權力的超強結交、攀附、經營能力,使得他從一個寂寂無名的蘇州商人一躍成爲大上海的“慈善家”、“公路大王”……
直到2006年7月“上海社保案”事發,時年33歲的張榮坤已然成爲“資本大鱷”。2003年至2005年他更三度挺進福布斯中國富豪榜,若非案發,2006年或許他仍會“榜上有名”。
然而,據有關部門調查,在其案發時的100多億的資產中,有近30%來自上海市的社保基金,60%左右爲銀行貸款。
這些與其權力投資密不可分。一審判決顯示,張榮坤及其控制的沸點投資、福禧投資爲謀取本單位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給予祝均一、秦裕、王維工等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摺合人民幣2913餘萬元;在操縱海欣股份股票過程中,張榮坤應海欣集團總裁袁永林、董祕沈巖的要求向這兩人行賄170萬元。
對張榮坤所犯單位行賄罪、對公司人員行賄罪即源於這些。
對於行賄問題,一審及上訴請求中,張榮坤及其辯護人對此爭議不大。而且,辯護方及公訴機關提出張存在的自首情節也得到了法院支持,一審判決認爲“依法可予減輕處罰”。
除此外的三項罪名均有爭議。
欺詐發行企業債券罪,源於2005年福禧投資發行10億元短期融資券,公司高管王永德、張軍參與,張榮坤作爲公司法人代表,爲達到發行目的,指使二人制作虛假申報材料;抽逃出資罪則指向2003年張榮坤拆借上海社保資金2億元注入沸點投資,隨後實施抽逃,由公司高管王永德、周衛明具體運作;操縱證券市場罪是張榮坤爲謀取本單位不正當利益,經與韓方河、海欣集團總裁袁永林合謀操縱海欣股份股票。
10天的上訴期裏,張榮坤經與家屬、辯護律師的多次磋商,最終,決定對十九年有期徒刑、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判處2.82億元罰金三項全部提出上訴意見。
對於自由刑,上訴書認爲結合認罪態度、案件社會危害性等方面考慮,十九年刑期判罰過重。
“上訴重點還是集中在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認定上,因爲主要的刑期和罰沒都集中在這個罪名上”許蘭亭律師說。
除了六年刑期,與操縱證券市場罪相聯繫的是張榮坤被沒收的11.89億元海欣股份股票收益、沸點公司2億元罰金以及對其個人判處的200萬元罰金。
對於操縱證券市場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頒佈實施了《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第32條確立了操縱證券市場罪的四個追訴標準:1.非法獲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的。
據瞭解,張榮坤上訴關鍵點在於操縱證券市場罪的認定———上訴書認爲其行爲不符合該立案標準,不應成立。
他的一位辯護律師認爲,自2000年至2006年,張榮坤合謀時任華安基金總經理韓方河、海欣集團總裁袁永林共同操作海欣股份,至2006年案發時,該股票賬面虧損3.07億,故張榮坤認爲其行爲不符合操縱證券市場罪被追訴的第一個條件“非法獲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同時,張的行爲也不符合“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或者是“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
據其介紹,目前的焦點集中於《規定》第32條第2項,即張先前的行爲是否引起了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異常波動。
在一審中,辯護方已經提出該問題,但法院認爲,張的行爲已經達到追訴的標準,判決書中用了三頁紙來描述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波動。
但這位辯護律師指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2004版《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如果被認定爲異常波動,則上交所會在當天交易結束後公佈,但事實是上交所並未公佈過海欣股份異常波動。
同樣成爲核心訴求的還有被沒收的兩宗股票收益。
“雖然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但對以涉案財物進行投資的贏利及其他收益的處理仍有爭議”,他的辯護律師許蘭亭特別提出,“操縱股價時,股票暴跌,而股票飆升並售出時他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一年多了”。
在一審中,爲沸點投資提供辯護的徐平律師認爲,在2006年12月28日警方解除查封后的任何時點上,出售海欣股份的股票已不具任何違法性;如果產生收益,不能作爲“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而且,據透露,張榮坤介入海欣股份還獲得上海廣電集團、上海工業投資集團和海欣集團的資金支持。張榮坤公司事先已從其“合法所得”收入中先行支付給上海廣電集團、上海工業投資集團以及融資賬戶的利息等資金至少約10億元,徐平主張,上述11.89億元盈餘資金,應將這部分扣除並返還。
而對於香港炒股所獲得的收益,上訴方仍堅持這是正常的商業行爲,所得不應被定性爲違法。
據辯護律師透露,迄今爲止,被告公司還欠社保基金4—5億元,這是合法的債務。無論是張本人,還是其家屬都表達了這樣一種意願和訴求:即使最終法院還是沒收13億元的財產,也應當把社保基金的錢先行從這13億元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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