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黃金第一案”引發罪責之辯
本期焦點
1.電子商務交易的瓶頸制約因素不在制度而是在技術。
2.討論電子交易案件時,應注意5個方面。
⊙《法制週報》記者廖潔
銀行系統出“漏洞”,兩男子使用原始資金2.7萬元,在網上進行黃金買賣交易,短短10天時間裏獲利2100多萬元。但資金很快被開戶銀行以“不當得利”爲由划走,由於此案涉案金額巨大,並挑戰法律空白,被稱爲“中國黃金第一案”。
近日,此案在山東濟南開庭審理。
中國黃金第一案
2006年5月起,樊文達和宋榮貴以宋榮貴的名義,存入2.7萬元現金到中國工商銀行濟南濼源支行,開設黃金買賣賬戶。在一次交易中,他們以145元/克的價格居然委託購買成功,當時市價約爲160元/克。兩人於是開始輸入遠低於即時正常黃金價格的買入價,最低探到142元/克也能成交。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間,兩人共操作126筆買賣,狂賺2100多萬元。
兩個月後,開戶銀行找到宋榮貴。銀行認爲,宋、樊二人的操作具有明顯惡意性質,應予以取消。據瞭解,警方曾接到銀行報案,但未立案。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鉅額資金很快被銀行划走,銀行給出的理由是:二人違反了《黃金買賣章程》,屬於不當得利。去年4月,宋榮貴遞交民事起訴狀。接到起訴狀後,銀行對宋榮貴進行了反訴。
系統故障引發的罪責之辯
“很明顯,工行的行爲屬於典型的仗勢豪奪,而且我認爲這是赤裸裸的豪奪。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必須通過法律途徑和媒體的輿論監督功能去解決。”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山東文瀚律師事務所律師羅賢強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說。
而一位銀行業人士對媒體稱:銀行網絡系統的漏洞,很難說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法制週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如利用這個漏洞得利,都是不當得利,都應追繳所得,甚至當事人還可能要負刑事責任。他表示,假如鎖了車而把鑰匙忘在車上,算是我的漏洞,但你若藉機把車偷走,能說你盜竊就合法嗎?兩名炒金男子相當於鑽銀行的空子,屬於惡意操作,銀行有權追討損失。
觀察人士認爲,儘管此案尚未宣判,聯繫“許霆案”等一系列案件引來的激烈討論來看,不僅說明我國的法律在涉及到金融方面的制度規範上存在問題,還體現了體制與常理的衝突。
2008年4月16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在接受《法制週報》記者採訪時說,“電子商務交易的瓶頸制約因素不在制度而是在技術。”
喬新生認爲,“無論制度多麼嚴密,在電子交易系統中,總是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技術漏洞。如果消費者因爲電子交易系統而獲取不當利益,那麼,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及時告知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改進系統,從而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喬新生認爲,如果消費者明知電子交易系統存在明顯漏洞,仍重複交易,獲取鉅額利益,那麼金融機構可以請求返還財產,司法機關可以以詐騙罪追究消費者的刑事責任。
喬新生告訴記者,在世界各國對這種電子交易產生的糾紛,採用兩種不同的立法體例:一種是外觀主義,以當事人的外部意思表示爲準,認定交易行爲有效;一種是意思主義,透過電子交易系統,分析金融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宣佈交易行爲無效。
但是,無論採取何種立法體例,都只限於初次交易,因爲初次交易才存在不知情的問題。如果事後消費者意識到電子交易系統技術漏洞可以給自己帶來鉅額財富,因而反覆交易,那麼,其行爲就構成詐騙,是一種犯罪行爲。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金融機構必須進一步改進電子交易系統,從而確保在初次交易發生錯誤的概率越來越小。如果初次交易發生技術失誤的概率很大,那麼,就會誘導人們重複交易,從而構成犯罪。”喬新生表示。
立法機關要對症下藥
喬新生建議,在討論此類案件時,應注意五個方面:首先,必須區分初次交易與重複交易。初次交易不能推定消費者存在故意,但重複交易消費者則主觀上存在明顯的故意。
其次,必須區分主動交易和被動交易。(法制週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如果消費者沒有實施主動交易行爲,由於電子交易系統出現了程序錯亂,而導致消費者獲得不當得利,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消費者通知金融機構,就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必須區分顯失公平的交易與重大誤解的交易。顯失公平的交易往往需要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認定,而重大誤解則一般可以通過交易程序加以確認。
第四,必須區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在民法上不當得利具有多種表現形式,但是,不當得利取得往往具有被動性、偶然性、不確定性,而盜竊和詐騙則具有主動性、目的性、連續性。
最後,必須把雙方約定的要約承諾條款與法律規定的責任條款區分開來。法定構成要件,不因當事人雙方的約定而被排除使用;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只有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
喬新生表示,電子交易產生的法律糾紛表現形式多種多樣。立法機關要對症下藥,完善有關法律規則,電子交易機構應當注意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不斷提高電子交易系統技術水平,防止交易糾紛不斷出現。
(責任編輯:孟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