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小孩被高壓線放電燒傷的官司,律師到現場取證中,由於指揮操作不當,引起高壓線放電,造成2死4傷的慘禍。昨日,經鞏義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張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到五年。
2007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曹某之子在鞏義市孝義街道辦孝北村廣西巷郭某家二樓房頂玩耍時,被房頂上電線放電燒傷。後曹某通過親戚蘇某與鄭州某法律服務所主任張某聯繫,讓其代理有關訴訟事宜。2007年6月3日下午,張某帶本所工作人員焦某趕到出事現場,決定進行實地取證。他們找來木棍、捲尺等物品,到郭某家二樓房頂測量輸電線路與房頂的距離。期間,張某讓焦某、曹某等人將尺子綁在木棍上,由蘇某持棍測量。在此過程中,因木棍過於接近高壓線,引起高壓線放電,致蘇某被擊傷倒地,張某、焦某被燒傷,周圍部分住戶的電線和電器被擊毀,廣西巷口一樓陳某經營的電器修理部內的電器被擊毀焚燒,並致陳某被電擊死亡,蘇某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同時導致該高壓線路停止運行8個小時,給西隴海電氣化鐵路的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案發後,張某投案自首,並賠償了被害人及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且認罪態度較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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