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歹徒爲了控制坐檯小姐,兩次逼迫後者殺死其他坐檯小姐。2008年3月5日,雲南省昆明市檢察院對實施殺人行爲的兩名賣淫女決定不起訴。在故意殺人案中,這是首次不追究“殺人者”的刑事責任,有專家批評檢察院此舉不妥當,有越權之嫌,但也有專家認爲,此舉符合“個別正義”原則。
殺人者爲何不要承擔刑事責任?就此問題,有關專家給予瞭解答。
賣淫女被逼殺人
2007年3月20日晚,袁某、周某以嫖宿爲名,在昆明某地駕車將賣淫女何某、李某和方某從髮廊騙至鄉下。他們的目的是要讓賣淫女殺人,再以此要挾控制她們爲自己掙錢。
在一處農田邊,袁、周對何某、李某、方某說,他們三人當中必須要死一人,袁某拿出三張撲克牌給三人抽,說抽到黑桃K的人要死。結果,方某抽到了黑桃K.何某、李某在被逼迫的情況下,先由周某握住何某、李某的手刺殺方某,再由她們兩人分別殺死方某。
次日中午,何某、李某從袁某的租住處逃出後向公安機關報案。民警先後將袁某、周某抓獲。調查發現,何某、李某殺人時是被袁某、周某拉着手實施殺人動作的。兩人屬於被迫,在那種情況下殺人是爲了保全自己。經過討論,檢察院依法對她們作出不起訴決定。
律師:檢方有越權之嫌
昆明市檢察院的決定引起了當地法律界的討論。昆明一名律師認爲,此案中兩名女子確實受到了脅迫被迫殺了人,算脅從犯,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免予處罰。但這應由法院來裁決。
此案中兩名女子不管是在什麼樣的前提和背景下殺人,都已構成犯罪,而且是嚴重的刑事犯罪,所以應該被起訴,然後交由法院來判決。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有越權之嫌。
還有律師認爲,此案中兩名女子爲保住自己的生命而殺害了另一名女子,侵害了死者的生命權。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妥當。
檢察官:不起訴無可厚非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檢察官認爲,昆明市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無可厚非。檢察院在決定不起訴的時候一般有三種情況,即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同時,近年來檢察機關還出臺了“寬嚴相濟”的政策,檢察機關會對一些可以不起訴的人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所謂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何某、李某的犯罪行爲,明顯是在受脅迫時發生的,符合刑法規定的脅從犯的情形。刑法理論認爲,如果行爲人身體完全受到強制,喪失了選擇行爲的意志自由,儘管造成了客觀損害,但因主觀上沒有罪過,行爲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專家贊同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希慧表示,本案的處理涉及到如何認定袁某和周某對何某、李某殺死方某的逼迫程度。如果是在受到他人的殺害威脅後而被迫殺人,那麼殺人者是爲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殺人,其承擔的刑事責任就小;如果是爲了保護自己的身體健康或其他更小的利益而殺人,其承擔的刑事責任就較大。
李教授認爲,檢察院處理此案並沒有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除由法院直接受理外,都由檢察院依法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昆明市檢察院有權決定不起訴。本案的處理,恰好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所副所長、法學博士鄭旭也認爲,檢察機關的決定是正確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不起訴決定是指,嫌疑人的行爲已經構成了犯罪,但由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結合本案來看,何某和李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同時兩人是脅從犯,有自首、立功情節。何某和李某具備刑法規定的免除刑罰的條件,因此檢察機關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是正確的。
鄭旭說,對本案的爭議,主要是法律的統一適用和個別化的正義之間的衝突。我國基於大陸法系傳統,一貫強調法律的統一適用,講究同等情況同等對待。而所謂個別化的正義,是指不同情況不同對待,每一個刑事案件都應當根據其具體的情節、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心理和智力狀況、前科、境遇,當地的價值觀念,以及案件處理的具體需要,來具體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