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曠工兩天算違紀 起訴肯德基侵犯名譽權被駁回
肯德基員工小鄂離職後發現公司對他離職的說法是“嚴重違紀被解除合同”,不明所以的小鄂將“老東家”肯德基告上法庭稱其侵犯名譽權。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東城法院宣判,小鄂的起訴被駁回。
小鄂說,自己1999年就在肯德基工作。去年,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也支付了各項補償。但離職後小鄂卻發現,肯德基在離職人員彙總表中對他離職原因的解釋是嚴重違紀被解除合同。小鄂說,這個離職原因讓他不得不整天忙於解釋,精神上受到嚴重打擊和折磨,並影響了今後就業。他認爲,肯德基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故起訴要求肯德基將2007年11月離職人員彙總表中的離職原因改爲“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要求肯德基作出道歉外還要賠償精神損失費5001元。
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則表示,小鄂在公司工作期間兩次違紀,公司兩次書面警告,並有小鄂的簽字。小鄂提到的2007年11月離職人員彙總表,實際是12月12日作出的,寫成11月是因爲筆誤。考慮到小鄂是公司老員工,就與他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並給了一定的經濟補償。離職人員彙總表只是向各餐廳經理髮放,屬於企業內部的正常經營管理行爲。所以自己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譽權的故意和行爲。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鄂確實在2007年9月9日、2007年12月5日分別曠工一天,並受到警告處分。兩份處分告知單上均有小鄂簽字。爲此,被告決定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被告公司人力資源部曾於2007年12月13日、12月24日,在公司內部電腦網絡離職人員彙總表中,填寫原告離職原因爲嚴重違紀。
法院認爲,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間,確因違反勞動紀律,受到被告給予的兩次警告處分,原告也在兩次處分告知單上簽字,且離職人員彙總表是在被告公司內部網絡中發給特定管理人員查看的。因此,被告之行爲並非以侮辱、誹謗、捏造事實等方式故意貶損原告名譽,故原告認爲被告侵害其名譽權,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記者邱偉通訊員祝茜)
(責任編輯:張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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