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2日)上午,陝西省潼關縣馮永強等2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在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一審宣判,團伙成員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非法所得依法沒收。
據瞭解,該案系公安部督辦大案,因涉案人員達27人、涉及罪名9項、犯罪事實達22起,而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馮永強等犯罪團伙,在潼關、靈寶礦區,有組織地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多次進行多種違法犯罪活動,掠奪礦產資源,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馮永強爲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李國華、趙寶民、王小雙、羅天興、別耀民、王多權爲骨幹,多名被告人蔘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熊金祥、田平利、王君逢、王爭利、任新法身爲公安幹警,喪失原則,利用職權爲黑社會性質組織服務,提供保護,起到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作用。被告人張宏又幫助他人介紹賄賂。根據查證的事實,上述被告人的行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行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介紹賄賂罪。
另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被告人馮永強在案發後有檢舉他人受賄的一般立功情節,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其他數名被告人也根據犯罪情節被從輕或從重處罰。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馮永強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十九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另有兩人被免予刑事處罰。(作者:記者朱雲峯通訊員劉文鼎連 玲)
案情回放
一個黑社會犯罪團伙的“發家史”
1993年5月,馮永強由原籍來到陝西省渭南市潼關縣礦區。起初是以小工頭的身份組織少量民工爲他人從事採礦勞務,後結識別發民及熊友祥、熊民祥(均在逃)從事礦石開採。通過別發民結識潼關縣社會福利廠廠長別耀民後,2001年3月馮永強與社會福利廠聯合組建了採礦勞務隊。
馮永強擁有了有組織、有機構和管理人員相對穩定的勞務採礦隊,逐漸形成了以四川萬源、重慶城口、陝西山陽等地爲主的民工羣。勞務隊內部分工明確,手下各坑口均設主管一名,由馮的心腹骨幹擔當,下設護礦隊等。馮還在礦場固定專職人員負責礦石的加工,並由自己的司機趙寶民兼任後勤科長,負責所有坑口物資供應。對偷礦石、雷管、炸藥的,發現一次罰款50至500元,工人之間產生糾紛、發生打架等,都由坑口主管(總管)和護礦隊負責處理;如與其他坑口出現打透、產生糾紛等問題,除和坑口股東商量外,必須及時向馮彙報,各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護礦”(實爲武裝暴力爭奪資源),力量不足時由馮隨時調集其他坑口人員或出資僱用社會閒散人員,參加人員一般由勞務隊配發迷彩服和安全帽、棍棒或刀具,其整個用於犯罪活動的費用支出均由馮永強及別發民、熊友祥、熊民祥等股東出資,所有僱用人員每次報酬50至100元不等。
在長達8年的時間裏,該組織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在潼關縣礦區及周邊地區,進行多種違法犯罪活動,共實施行賄犯罪3起,聚衆鬥毆、故意殺人犯罪各1起,尋釁滋事犯罪7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4人輕傷,8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
馮永強的工隊依託於金礦開採,以各種藉口和暴力手段掠奪國有礦產資源,僅馮永強個人就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非法採礦獲利2000餘萬元,先後投資800餘萬元與嶽許寶、別發民及熊友祥、熊民祥兄弟合股經營礦山開採,擁有玉石峪金礦數個坑口的大部分股權,同時全部把持着這些坑口的掘進、採礦等勞務。
馮永強等人採取以金錢拉攏、送禮、入股、捐款贊助、行賄等手段向身爲公職人員的熊金祥、田平利等人貼近,導致身爲當地公安部門領導的熊金祥、田平利喪失原則,利用職權爲馮永強黑社會性質組織服務、提供保護;王君逢、任新法、王爭利身爲公安民警,工作不盡職責,對馮永強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多年來在潼關礦區及周邊地區的違法犯罪行爲聽之任之、放任不管,不認真查處。馮永強等人用於犯罪支出、處理後續問題和拉攏關係、尋求保護等費用高達104.3萬元。(記者朱雲峯)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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