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日前公佈夜景照明管理辦法,明確政府鼓勵沿街單位安裝夜景照明,並單獨裝表計量用電量,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將給予補貼(4月22日《人民日報》)。
政府出錢補貼沿街單位安裝夜景照明的電費,對於安裝夜景照明的單位是公平的,但卻涉及到一個前提條件,這就是“亮化工程”本身是正確的。如果“亮化工程”本來就沒有必要,政府怎麼可以決定補貼?須知,政府的錢都是納稅人的錢,誰也無權亂花。市長考察鄭州夜景後,當即要求推行“亮化工程”,於是提出了政府補貼的方案。政府的錢難道是市長個人的?“政府補貼”難道等於“市長買單”?
在一些人看來,政府的錢簡直就等於市長腰包裏的錢。市長一拍板,工程就可以上馬,財政就可以支出。其原因在於中國的預算監督很不到位。每年的預算審批,就是報幾筆大賬,根本無從審查。不僅是“亮化工程”,政府每年花在小汽車上的錢,花在接待上的錢,不僅多得驚人,而且是一本“黑賬”,從不對外公開。
要讓市長用錢也難起來,纔是預算監督改善的標誌。有一個故事說,中國市長邀請外國市長訪問,外國市長表示今年的預算沒有安排這筆開支。中國市長於是拍着胸脯說:“一切費用由我方買單”。中國市長的“拍力”來源於納稅人沒有發言權。如果我們的官員,也像瑞典一位銀行行長因爲公務消費超標準多點了一道鵝肝而被罷免,市長也就不敢隨便拍胸脯了。
所以,鄭州要政府出錢補貼“亮化工程”,應當先補上兩個程序:第一,問問納稅人,“亮化工程”要不要搞;第二,請人大審議一下,財政預算裏有沒有這筆支出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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