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青年在天津市某大廈墜樓身亡後,其父母以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及賣場商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爲由告上法庭,要求兩家單位賠償損失12.6萬餘元。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爲,二被告均沒有導致死者墜樓的過錯及違法行爲,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訴求。
去年9月16日,本市24歲的男青年董某在河西區某大廈墜樓身亡。經公安機關屍檢,認定董某系高墜致創傷性休克死亡。對該起不幸事件的發生,董某父母認爲,大廈賣場的經營管理者未能在合理範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承擔大廈物業管理職責的物業公司也有責任,因爲事發後公安機關在實地勘驗中發現,該大廈包括觀光電梯在內的多處電視監控系統均不能正常使用,且物業公司藉故拒絕提供監控錄像帶,給事故調查造成了一定困難。爲此,董某父母將該大廈物業公司及賣場商家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2.6萬餘元。
法庭上,被告某公司辯稱,其公司是該大廈1至9層的產權單位,其中1至6層是賣場,10層以上不是其公司的,觀光電梯是屬於整個大廈的,不是消費者消費使用的。法醫報告也沒有證明死者失足的地方是1至9層,因此,董某死亡與其公司沒有因果關係。被告物業公司則提出,其公司只是對大廈現有的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維護公共秩序,其監控設備與董某死亡事件沒有關係。18層以上就是通道,非大廈工作人員是禁止上去的。死者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安全問題應該可以預知,故不同意賠償。法院審理後查明,該大廈地上20層,1至20層均沒有可以直接通向大廈外檐的通道。被告物業公司是該大廈的物業管理單位。該大廈1至9層由被告某公司所有並經營。大廈外有兩部觀光電梯,單號層電梯最高可乘至17層,雙號層電梯最高可乘至16層。有兩種方式可乘上觀光梯,一是從大廈樓外第1層直接乘坐,二是從大廈內第7層穿過餐廳後乘上單號層觀光電梯。乘觀光電梯至該大廈17層後,18層及以上只有一條樓梯通道,設有辦公或經營用房,相當於21層位置有一層推拉窗,鑽過推拉窗可來到大廈樓頂露臺,露臺有高度超過1米的防護牆。從該大廈樓頂墜落必須要越過防護牆。根據以上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介紹說,我國民事立法中規定了一般侵權行爲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即損害後果、加害行爲的違法性、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行爲人的過錯。本案中,被告某公司只是該大廈1至9層的產權單位,其主要部分用於賣場經營,雖然董某有可能從賣場穿過餐廳進入觀光電梯,但這一通道是敞開式的,是任何人均可通過的,被告某公司沒有阻攔董某通過的法定義務,故被告某公司在經營管理的範圍內沒有導致董某墜樓後果發生的過錯及違法行爲。被告物業管理公司作爲大廈的物業管理單位,其主要職責是對大廈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董某從大廈樓頂翻越外檐防護牆並非被告物業管理公司所能預見、所能控制的行爲,被告物業管理公司在其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內,沒有承擔責任的過錯。綜上,法院駁回了原告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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