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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一名東航飛行員辭職遭遇航空公司天價索賠一案,24日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終審宣判。法院認定飛行員鄭志宏的辭職行爲不違約,判其賠償東航培訓費等共計140萬餘元。
2007年5月,在中國東方航空公司雲南分公司工作多年、已取得機長、A類教員資格的鄭志宏提出辭職,後申請勞動仲裁。東航雲南分公司提出反訴要求鄭志宏賠償公司約1257萬元、3年內不得從事航空運輸飛行工作。此案因千萬元的“天價”賠償引起了社會高度關注。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對結果不服,遂上訴至昆明市中院,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鄭志宏辭職是否構成違約及何爲培訓時間。昆明市中院認爲:《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鄭志宏不構成違約。航空公司培訓要制訂培訓大綱、明確培訓對象、目標、學時要求等,並經管理局批准。法院認爲:鄭志宏成爲機長前的飛行時間1529.38小時,是航空公司載客營運的航班飛行時間,不能認定爲培訓時間,應是履職飛行時間。
法院據此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鄭志宏與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的勞動合同於2007年6月18日解除;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爲鄭志宏辦理人事、工資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並將鄭志宏的技術檔案移送中國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暫存保管;鄭志宏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一次性返還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於2007年6月18日後發放給鄭志宏的工資、防暑降溫費等共計73005.96元;由鄭志宏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培訓費用損失人民幣1335555.05元。
法庭宣判後鄭志宏接受了記者採訪,他對判決表示滿意,認爲這是一個“雙贏”的結果,對類似案件有“範本”作用。他聲音有些哽咽地說,案件審理近一年的時間裏自己失去了勞動的權利,飛行員的價值應當體現在工作中而不是漫長的訴訟過程當中。自己仍將繼續從事熱愛的飛行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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