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了解到,自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以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充分行使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已制定了255件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了西藏人民的特殊權益,促進了西藏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每年春暖花開的季節,來自西藏各地的人民代表都會齊聚拉薩,參加一年一度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代表們依法行使着自己的民主權利,一項項建立在國家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框架內的地方性法規和條例、決議、決定,經由他們的手錶決出臺。西藏的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在徹底拋棄了舊西藏“法典”後,正在推動西藏的民主政治走向全面成熟。
推翻舊“法典”西藏人民才能獲得民主權利
在1959年民主改革前的舊西藏,通行的是使用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這些“法典”將人分爲三等九級,並用野蠻、殘酷的刑罰維護着政教合一的黑暗社會制度,是官家、貴族和上層僧侶“三大領主”對百萬農奴進行壓迫和剝削的保護傘。
西藏自治區檔案館歷史處從事檔案研究近30年的史學專家索朗旺堆說,從西藏自治區檔案館保存下來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可以清晰地看出,舊西藏的法律是在用野蠻、殘酷的刑罰維護其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人們生而不平等,其中農奴主對農奴擁有不可想象的無限權力。
《十六法典》有一條關於責令蓄謀殺人已遂的兇手賠償命價的法律爲殺人命價律。命價即用一定數額的金錢,來作爲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賠償,以求得饒恕。命價數額依被害者的社會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而分爲不同的等級。
法律規定:人分爲上中下三等,其中上等又分爲上上、上中、上下三等;中等分爲中上、中中和中下三等;下等又分爲下上、下中、下下三等。上上是至高無上的,命價無法償還;下下如流浪漢、鐵匠、屠夫等,彼等命價值草繩一根。
《十三法典》之第八條中寫道:尊者滴血值一錢,卑者滴血值一釐。傷人上、下有別:民傷官,視傷勢輕重,斷傷人之手足;主失手傷僕,治傷不再判罪。主毆僕致傷無賠償之說。
這兩部法律還明文規定,農奴主可以對農奴施加包括挖眼、削足、砍手、推崖、溺水直至處死等各種駭人聽聞的酷刑。農奴主可以任意把奴隸的人皮剝下來作器具或飾物。《十三法典》《十六法典》還規定,農奴“勿與賢哲貴胄相爭”,甚至規定“向王宮喊冤,不合體統,應逮捕鞭擊之”。還規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處死,而且家產沒收,妻子爲奴。
1951年西藏獲得和平解放,1959年西藏在平息叛亂後開始實行民主改革,百萬昔日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農奴第一次拋棄了下等人的身份,有了平等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
1961年4月,西藏各地鄉一級基層普選開始,百萬翻身農奴穿着節日盛裝,手捧哈達,興高采烈參加投票,行使自己過去連想都不敢想的民主權利。1963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條例》,舊西藏的所有“法典”被宣告徹底廢除,百萬昔日的農奴在歷史上第一次獲得了平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他們踊躍參加選舉,並由此產生了自治區各級權力機關。一大批往日身份“低賤”的農奴開始擔任各級領導職務。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選舉產生了西藏自治區自治機關及其領導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區的正式成立。西藏人民從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與全國人民一道走上社會主義法制化的發展道路。
江孜縣的選民把選民證稱爲“當家做主證”,嚴肅認真地參加選民資格審查和人民代表的選舉工作。阿里地區參加投票的人佔選民總數93%以上。昌都小日通鄉的選民100%投了票。堆龍德慶縣古榮鄉的翻身女農奴仁增拉姆參加選舉時說:“過去我是一頭衰老的毛驢,終年馱着沉重的馱子,連說話的權利都沒有。在共產黨領導下,我真正成了主人啦!”
當選爲西藏第一個農民協會主任的尼瑪次仁,曾經是西藏山南索康·旺慶格勒莊園的農奴。當年旺慶格勒說:“尼瑪次仁是我的財產,我願意把他揉成團裝在口袋裏,隨我;我高興把他拉成條圍在腰上也由我。”隨着民主改革翻了身後,尼瑪次仁說,現在有法律保障我的人身自由,我再也不是誰的私人財產,活得心裏真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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