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爲中國玉寶文化研究第一人的姚士奇先生,發現一家出版社發行的玉器收藏鑑賞書籍中大量抄襲其專著《中國玉文化》後,將這家出版社告上法庭。近日,經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姚士奇經濟損失。
法院查明,姚士奇創作的文字作品《中國玉文化》,於2004年4月由鳳凰出版社出版發行。2004年底,被告出版社出版發行了《中國玉器收藏與鑑賞全書》,包括上下兩卷,定價560元,印數爲1500套。2006年10月被告再版該書,其版權頁中沒有載明印數。在被告出版的《中國玉器收藏與鑑賞全書》兩個版次中,均對主編、副主編及編委的名單有所記載。經當庭比對,被告承認在其出版的《中國玉器收藏與鑑賞全書》中,有46個部分約十萬餘字,源自原告的《中國玉文化》一書。
庭審中,姚士奇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交出抄襲者,刊登致歉聲明;判令被告賠償其財產損失5萬元及精神損失撫慰金5萬元;判令被告向其返還因侵權所得的利潤;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爲維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
被告出版社辯稱,針對原告的第一項訴請,他們認可。但對於交出抄襲者的請求,著作權法中對此並沒有規定,且作品首頁標註的就是主編及作者;關於賠償損失數額,原告應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被告表示,原告索賠精神損失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創作完成的《中國玉文化》一書,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文字作品性質,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作品的行爲,已構成對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中院經審理後,判令被告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姚士奇著作權之行爲;在全國性報刊上刊登聲明,公開向原告姚士奇賠禮道歉;賠償原告姚士奇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
判決之後,姚士奇不服,提出上訴。近日,經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賠償姚士奇7.5萬元。
今年62歲的姚士奇先生系江蘇省揚州市一所大學的副教授,高級工藝美術師,被稱爲中國玉寶文化研究第一人。昨天,記者與姚士奇先生取得聯繫。姚先生表示,他是一個學者,本不想多事,但抄襲作品對其造成了很大影響,而且在網上廣泛流傳。很多朋友都勸他站出來維權,於是其經長時間考慮後將某出版社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他告狀的目的一是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二是要維護學術界的清新空氣,不能讓抄襲行爲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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