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去年修正,將結婚要件由“儀式婚”改爲“登記婚”,並自今年5月23日起施行。臺“司法院”指出,新法實施後,公證結婚已無效力,但各法院仍會爲有需求的民衆提供服務,並要求結婚公證人必須善盡告知義務,提醒當事人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結婚纔會生效。
據“中央社”報道,“司法院”指出,爲配合這項民法修正,“司法院”已於今年4月24日修正發佈“公證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以“公證結婚”轉型爲最重要的變革。由於“民法”關於結婚要件已改採“登記婚”主義,結婚當事人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結婚尚不生效力。
“司法院”表示,“民法”修正後,向來由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結婚”,已無法發生結婚效力,但是過去由公證人所提供的公證結婚儀式,因具有簡單隆重的特性,民衆往往樂於採用。在“民法”結婚要件變更後,若民衆仍有需求,法院及民間公證人當然仍須繼續爲民衆提供相關服務。
“司法院”指出,有鑑於民衆仍有公證結婚需求,新修正的公證法施行細則將“公證結婚”轉型爲“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並要求公證人在主持結婚儀式時,應善盡告知義務,提醒結婚當事人在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結婚尚不生效力,以保障結婚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