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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一名在校生蘇某晚上在東成中學校園欲挑逗女學生不成,轉而挑釁其他學生。終引發一場鬥毆,過程中一名東成中學住宿生陳某被砍身亡。記者近日獲悉,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蘇某有期徒刑8年,其父母是監護人,被判承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67288.50元。
2007年8月20日晚上8時左右,蘇某和同村的符某、許某等十五六人去東成中學,欲挑逗正在晚自修課的女學生。因怕被人打,蘇某從家裏帶了一把西瓜刀。蘇某等人進入校園後四處亂逛、起鬨,挑釁其他學生。由於校園學生較多,他們未敢挑逗女學生。蘇某等人的挑釁行爲,引起住在東成中學15號飯堂的陳某等人的反感。大家每人拿上一根木棍去打蘇某等人。
當蘇某等人看到有人持棍衝過來時分散逃跑。蘇某在逃跑途中突然聽到背後有人喊了一句:“朋友。”蘇某以爲是他認識的人,就轉過身。此時,陳某衝到蘇某面前,一棍打到蘇某的左臂,棍子被打斷。蘇某舉起手中的刀就朝陳某砍去,傷到陳某的右臂。陳某轉身要跑,卻摔倒在地。蘇某上前舉刀朝陳某砍了一刀後,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陳某是左枕頂部遭受銳性物體暴力作用,造成開放性顱腦嚴重損傷導致死亡。
據瞭解,蘇某,1993年出生,是一名初中生,住儋州市東成鎮平地村委會平地村。其父母均在家務農,家裏有四個兒子,兩個女兒。因蘇某實施傷害行爲時未滿十八週歲,屬於限制行爲能力人,且無財產及經濟收入。蘇某的父母負有監護的責任,應對蘇某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結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方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無異議,但卻表示無錢賠償。法院經審理查明後認爲,蘇某的行爲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致死)。鑑於蘇某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鄭邦京鍾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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