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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那時到現在,近50年過去了,西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歷史性巨變,實現了民主改革,實施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開展了社會主義建設,實行了改革開放,正在建設平安西藏、和諧西藏、小康西藏。以毛澤東同志為代表的老一輩革命家制定的對十四世達賴的政策,在具體內容上有了一些變化,例如在1964年撤銷了十四世達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和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務等,但基本原則始終沒有變。
1998年11月,江澤民同志在會見美國副總統戈爾時說:『中國政府對達賴的政策是明確的、一貫的。我們不是不願意同達賴進行對話。只要達賴真正放棄「西藏獨立」的主張,停止一切分裂祖國的活動,公開承認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談判的大門是敞開的。』(《西藏工作文獻選編(1949—2005)》第519頁,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9月版)
2003年5月,胡錦濤同志指出,在西藏要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就是著名的『三個堅持』原則。2005年8月26日,在西藏自治區成立40周年之際,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研究進一步做好新世紀新階段西藏工作,重申了『三個堅持』原則,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緊緊抓住發展和穩定兩件大事,確保西藏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確保國家安全和西藏長治久安,確保西藏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作為新世紀新階段繼續做好西藏工作的指導思想。(《人民日報》2005年8月27日)2006年5月15日,西藏自治區黨委在拉薩召開的專門研究部署反分裂斗爭的黨員領導乾部大會上指出,『三個堅持』是我們在實踐中得出的最重要的結論,也是今後工作必須始終堅持的最根本原則。(《西藏日報》2006年5月17日)
從『贊成兩條』到『三個堅持』,既一脈相承,貫穿了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的主線,又與時俱進,體現了時代進步、社會發展的要求,體現了中央對十四世達賴的政策原則是明確的、一貫的。1959年達賴策劃實施暴亂失敗叛逃出國,實際上已經走上了分裂主義的不歸路。近半個世紀以來,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幾次與達賴的代表接觸商談,立場、觀點、態度始終鮮明堅定一以貫之,那就是:我們與達賴集團斗爭的焦點,不是民族問題,也不是宗教問題,更不是所謂的人權問題。我們與達賴集團斗爭的核心與實質,是維護祖國統一、反對分裂的大是大非的政治問題。達賴集團一天不放棄分裂祖國、圖謀『藏獨』的主張和行為,我們的思想就一天也不能松懈,斗爭就一天也不能停止。1998年10月,江澤民同志發表重要講話,要求我們各級領導乾部特別是高級乾部,務必對達賴集團的政治策略保持高度警惕。『三個堅持』正是對達賴政治策略的有力回擊。只有承認『三個堅持』,徹底轉變政治立場,纔是十四世達賴及其追隨者唯一的回歸之路。
『三個堅持』是西藏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則,是接觸商談的根本政治原則,也是對十四世達賴政策的根本政治原則,是維護西藏和其他藏區社會穩定、反對分裂的思想之基、政治之本、力量之源。要『強基固本』,就要『三個堅持』。『三個堅持』是主心骨,是定心丸,是維護穩定、反對分裂的『定海神針』。在維護祖國統一、反對分裂這個最大的政治問題上,必須始終做到認識不含混、行動不動搖,始終做到旗幟十分鮮明,立場十分堅定,決不能有絲毫退縮。
『三個堅持』是接觸商談、開展涉藏外交外宣的有力武器。『三個堅持』是對我國政黨制度、政治制度的高度概括,既包括了國體,又包括了政體,既包括了全國共同實行的制度,也包括了在西藏和其他民族聚居區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我國憲法和法律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達賴集團打出的所謂『中間道路』、『高度自治』、『真正自治』、『大藏區』等等,萬變不離其宗,實質上都是企圖否定『三個堅持』,否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政治制度,否定民主改革、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的成果,恢復他們對西藏的統治,這恰好證明其『放棄獨立』的虛偽性、欺騙性。
今年發生的拉薩『3·14』打砸搶燒暴力犯罪事件以及國內外相關事件,進一步證明達賴集團沒有放棄西藏獨立的主張,沒有停止分裂祖國的活動。事件前後十四世達賴的言行,進一步證明他頑固堅持與包括藏族人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為敵的政治立場,甘願充當西方反華勢力的忠實工具。『樹欲靜而風不止』,分裂西藏與反分裂的斗爭將繼續存在。我們務必保持高度警惕,做好工作,徹底粉碎分裂分子的圖謀,堅決維護祖國的統一。(文/中國藏學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