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男童在村裡揚水站一帶玩耍時,意外碰到一根垂在半空的高壓電線,當場被電擊傷,致左手9級傷殘。事發後,男童將村委會及修建該揚水站的供電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損失。兩審之後,市二中院判決被告村委會承擔80%責任,賠償男童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4.7萬餘元。被告供電公司不承擔責任。
2006年10月15日下午,家住本市寧河縣的9歲男孩丁丁與小朋友在村東側一揚水站附近追逐玩耍。當丁丁從周圍空地跑上揚水站圍牆上方,徑直走到變壓器圍牆上方時,意外碰到一根垂在半空的高壓電線,當即從1米高的圍牆上跌落到電力變壓器臺墩上,雙臂及背部被電嚴重擊傷。相關部門鑒定後,認定丁丁左手操作致殘程度構成9級傷殘。後經查得知,事發揚水站系於1973年由丁丁所在村的村委會出資,某供電公司建成的。
訴訟中,法院查明,1995年9月,被告村委會與供電公司為規范揚水站供用電情況,簽訂了《高壓供用電合同》,約定供電公司為供電方,村委會為用電方,同時約定『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准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2006年4月25日,被告供電公司曾向被告村委會發出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要求村委會對用電設施中的高壓線、保險、電表箱等進行全面整改,但該村委會一直沒有采取措施。
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在玩耍時自己走上變壓器圍牆觸高壓電線致殘,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原告在事故發生時年僅9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於二被告的法律責任,根據相關規定,高壓觸電損害民事賠償案件的責任由產權人承擔。本案中,發生事故的電力設施產權人為被告村委會,事發時揚水站未運行,但用電分離裝置未及時斷開,且被告村委會的設備管理人員脫離崗位,對尚未成年的丁丁進入危險場所玩耍未能發現及制止,由此被告村委會應對該事故負主要責任。丁丁觸電點不在被告供電公司維護管理責任范圍內,且該公司在供電中沒有過錯,故被告供電公司對該起事故不承擔民事責任。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